《郫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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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郫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养殖污染,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共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布局、畜禽养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能正常繁殖的、以经济利用为目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等国务院畜牧兽医行

2、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国家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相关工作措施,逐步实现畜禽集约化生产、标准化饲养、规范化管理、产业化经营。按要求符合养殖项目用地的由镇政府统一规划调整用地。第四条 各镇在建立新型社区时应把养殖小区(养殖用地)的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县、镇两级政府要给予支持。第五条 县农村发展局主管全县畜禽养殖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

3、理工作。 第二章 区域规划第六条 本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适度养殖区。禁止养殖区是指: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地区;柏条河、徐堰河市水六厂取水口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河岸两侧各1000米陆域;柏条河、徐堰河市水六厂取水口上游5000米处上溯25000米河岸两侧各500米陆域;镇自来水厂保护区范围和农村新型社区取水点范围;柏条河、徐堰河市水六厂取水口下游到石堤堰和府河两侧各500米及走马河、蒲阳河、毗河、沱江河、清水河两侧各50米陆域;成都现代工业港、城市规划区,安德、友爱重点小城镇规划区以及

4、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适度养殖区:是指县域内禁止养殖区以外的区域。第七条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饲养畜禽。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期进行关闭或搬迁,对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县、镇两级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八条 适度养殖区内应控制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县镇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适度规模、种养结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发展进行帮助、引导,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养殖综合效益。第三章 养殖管理第九条 管理职责 (一

5、)县农村发展局负责做好畜禽养殖管理的牵头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推广先进的畜禽养殖技术,实施种养结合,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农业经济、生态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二)县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检查督促禁养区内养殖场按期关停;做好新、改、扩建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对新建养殖场、养殖小区执行“三同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6、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四)县水务局负责制定水源保护区域畜禽禁养的具体方案,配合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五)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六)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搬迁关闭养殖场的补偿经费和工作经费。(七)县规划局负责配合农业部门规划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加强规划管理,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督促各镇政府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的搬迁、拆除、关闭和违法搭建养殖场的拆除工作。(八)各镇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管理工

7、作。第十条 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我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和农户聚居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二)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三)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四)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2000米以上;(五)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六)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七)有兽医室、隔离观察舍,场或小区圈舍门口设置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

8、室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等必要的消毒设施。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区,并与生产区保持一定的距离或相对独立。(八)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净道主要用于畜禽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污等废弃物出场,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向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养殖场名称、地址、养殖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二)饲养的畜禽品种、数量、来源;(三)养殖场区位图、平面布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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