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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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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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北京京纸集团有限公司承租人:品孚罗特过滤设备(北京)有限公15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北京京纸集团有限公司承租人(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北野场村9号。占地面积84845平方米,建筑面积35325平方米。二、房屋权属状况:该租赁房屋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许可证【2010规(大)】建字0126号》进行建设,已竣工验收合格。目前,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中。三、本合同标的范围:库 房:1

2、#库,建筑面积5100平方米;办公楼:三层东侧,建筑面积527.77平方米;    三层西侧,建筑面积468.79平方米;    一层西侧,建筑面积77.76平方米;办公楼合计:1074.32平方米。第二条房屋租赁用途及主体身份备案一、租赁用途:用于纸张裁切加工、仓储、销售和办公。二、乙方承诺:1、乙方自行办理为实现房屋租赁用途所需要的全部审批手续。该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消防、工商登记、卫生许可、经营许可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一切手续。2、乙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超过6个月),未能获得上述审批手续的,乙方须按照该房屋规划用途予以使用。3、在签署本

3、合同前,乙方已明确知晓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并充分了解租赁房屋性质、现状等,乙方愿按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性质、现状予以承租,并自行承担如租赁用途不能实现的风险和责任。三、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上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四、出示文件:15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乙方应向甲方出示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如乙方为实现房屋租赁用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需要甲方提供相关文件,甲方依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或证明文件。第三条租赁期限及租赁房屋的交付与返回一、房屋租赁期自2014年04月01日至2019

4、年03月31日,共计5年。甲方应于2014年04月01日前将租赁房屋按本合同的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二、免租期为2个月,自2014年04月01日至2014年05月31日。上述免租期仅免除租金,不免除乙方应当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三、租赁房屋的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将租赁房屋腾空返还甲方。对返还的租赁房屋具体状态和要求如下:1、对租赁房屋中未经装修、装饰的部分:乙方将其腾空并恢复原状(不含租赁房屋的自然损耗。下同)。2、对租赁房屋中已装修、装饰的部分:

5、(1)乙方经甲方同意装饰装修的,租赁期间届满时,乙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无权请求甲方补偿任何装饰、装修费用。(2)乙方经甲方同意装饰装修的,租赁期间届满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乙方在不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情况下自行拆除。因乙方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的损失。(3)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有权请求甲方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4)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无权请求甲方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等任何损失。(5)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国家征用土地、甲方上级主管单位依据政府政策及发展需要)导致合同终止的,由

6、甲乙双方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装饰、装修残值评估,在双方认可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甲方可参照评估后的残值损失对乙方进行相应补偿,聘请的专业评估机构的全部费用由双方承担。153、乙方须按期返还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向甲方交回全部房屋钥匙。4、乙方在返还租赁房屋前应结清所应承担的所有费用。甲乙双方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验收认可后,在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视为返还完成。乙方返还后,对于该租赁房屋内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自行放弃;已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取回的,视为乙方自行放弃。甲方处置租赁房屋内遗留物品引发的不利后果由乙

7、方自行承担。5、乙方返还的租赁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须向甲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四、自租赁期满,乙方仍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选择认可事实租赁关系,也可以选择自行收回租赁房屋。自租赁期满甲方选择自行收回租赁房屋的,应当自租赁期满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乙方。自租赁期满甲方选择自行收回租赁房屋或合同提前解除之日起10日内,乙方仍不腾空、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处分乙方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1、甲方有权在国家公证机关的监督下将乙方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予以暂时保管,该公证费、运输费、保管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2、对由甲方暂时保管的物品30天内乙方仍不取回

8、的,甲方有权自行处分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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