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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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一、    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1、        增值税方面企业发生非

2、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2、        所得税方面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当期税前扣除。二、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  某内资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06年不包括以下经济业务的情况下的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应交增值

3、税金已足额上交,其它会计资料反映情况如下:  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5万元;因仓库保管员王某放松责任心,导致仓库原材料被盗,经盘查,材料账面价值为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4650元);意外火灾造成库存产品全部烧毁,该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金额40万元。已知全年总计耗用存货金额500万元,全年生产成本金额800万元;12月份盘亏一批8月份购入的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盘亏金额为9万元,查明属于定额内自然损耗;以上材料进项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材料,该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4、 1.存货跌价准备只影响计税所得额,即调赠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并不影响会计利润额,故不必作调账分录;  2.被盗材料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7%+4650÷(1-7%)×7%=8059.5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      贷:原材料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59.5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由王某赔偿2万元,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  借:管理费用  38059.50      其他应收款———王某20

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  3.被毁产成品的进项税转出额=(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全年耗用存货金额÷全年生产成本金额)×适用税率=(40×500÷800)×17%=4.25万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250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4.盘亏入账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

6、材料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300  根据第13号令,定额内合理损耗,属正常损失,不必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定额损耗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根据上述业务,该企业应交增值税=8059.50+42500+15300=65859.50元,应税所得额=+-38059.50--=.50元,应交所得税=.50×33%=.37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上非正常损失当年未报税务机关批准,则不允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抵扣;对于正

7、常损耗,虽少了审批这一程序,但也要在证据确凿后才在当年扣除。两个办法你个人参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因管理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会造成存货短缺或毁损。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

8、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企业的存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由于非正常损失存货形式多种多样,很多一般纳税人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理解不清把握不准,在办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常会出现差错。  对非正常损失存货进行账务处理,关键是正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从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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