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论文:先秦法家思想的法治启示

领导论文:先秦法家思想的法治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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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秦法家思想的法治启示  法家相关法治思想内容丰富,结构体系比较完整,对当时社会秩序的构建,维护新型地主阶级的政治诉求和实现统治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今天看来,法家相关法治思想之于我国当前建设法治国家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有相当的价值。  一、保持法律的权威,按照法的发生发展规律推进法制建设  何为权威?汉语词典里的解释是:权威就是权力,威势,《吕氏春秋·审分》:“万邪并起,权威分移”。《北史·周纪上论》:“昔者水运将终,羣凶放命,或权威震主,或衅逆滔天。”;权威是一种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有自己的理解:“一个哪

2、怕只由两个人组成的社会,如果每个人都不放弃一些自治权,又怎么可能存在”。--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1995年版第608页);“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形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都是我们所必需的,而不管社会组织以及生产和产品流通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是怎样的。”--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1995年版第226页)。本文所指的法律的权威,在我们看来,应该是从法律运用的角度,是权力表达的一种主要形式。它的运用就是能达到这样一种状态:众多个别行动者的行动被置于或保持在有秩序的状态中,或者被协调起来在合作

3、中达到某一特定目标或某些普遍目标。法是至高无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说的就是法律的权威。法家相关法治思想涉至了这样的理念: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不避大夫,赏不遗匹夫。法家大力倡导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强调人民、臣民甚至君主都要按法行事。法家先驱管仲的著述《管子》中谈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总结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他认为,法治是判断人们是非曲直的唯一根据,除此之外的任何尺度、任何标准,都应当取消。他说:“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

4、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者必禁。”在保持法律权威的同时,积极发展社会生产力,按照社会物质生产的本质要求,真正推动能以体现民主,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进程。  二、高举法治旗帜,坚持依法治国,按照社会发展观的要求推进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推行法治是人类的共同夙愿,是实现人类民主的根本保障。党和国家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标志着中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又迈出新的一步。尽管在法治的一般原则上,法家的法治理论有与现代法治理论相通或相同的地

5、方,但在法治的最高原则上,法家君权至上的法治理论与现代法律至上的法治理论存在着根本的差别。法家的法治是王权底下的法治,是君主实现富国强兵的工具,而社会主义的法治是人民主权下的法治,是以“民主、自由、平等“为价值追求的法治。如今我们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从法家思想中得到启示:我们所追求的法治是以实现每个人全面自由发展为目的法治,是用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对异化倾向的权力的制裁。在如何推行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首先,我们必须学法,宣传法,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法治意识。法家主张“以法为教”,官吏和人民都必须学习法律。尤其是向主管法令

6、的官吏学习法律,由司法官员宣讲、解释法律,使天下的人都“知法”。 这种使天下吏民知法不犯的思想,有助于增进国家的安定和统治秩序的稳定,一直为后来历朝历代所承袭,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也有积极的意义。其次,我们必须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按照法家所倡导的“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随时而变,因俗而动”等思想,在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的同时,遵循客观规律、社会现实的新情况及时地修订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第三,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司法公正。法家认为,要厉行法治,必须排除仁义、道德。前期法家代表邓析就曾明确主张“事断于法”,他认为,

7、如果有法不依,而依私情断案,引起的社会动乱将不亚于无法。故曰“上法而不上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中,执法必严、维护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如果没有严格、公正的司法作保证,法律制度则会形同虚设。建立一个法制社会、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不仅有赖于社会成员道德水准的提高,更有赖于司法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我国以建立一整套“权利本位”的司法体系为目标,司法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代表者,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事,公正办案,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甚至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那么持续稳定的社会秩序就无法建立

8、。当然我们很清楚,先秦法家思想绝没有现代宪法理念,制定法律者只知公权的权威与社会的秩序,民众只有义务,很少言及权利与自由,王权至上的观念使所有的理性努力,只是为了一个非理性的存在。  三、严厉惩处犯罪,预防犯罪,下大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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