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举证及影响因素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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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举证及影响因素〔目录〕摘要…1关键词1题目…2一、强调当事人举证的必要性…2二、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范围…………………4三、影响当事人举证的因素7四、结语……………………9上述三层含义是相互联系,从整体构成上是统一的:首先,当事人举证表现为一种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是由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承担的,而不是法院承担的。当事人是举证责任的主体,具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此外,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法定的义务为被代理人的利益收集提供相关证据。其次,不能认为当事人只提供了证据,就算完成了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核心内容在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具有

2、真实性并能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这是举证责任的内在要求。案件事实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也是法院为了正确作出裁判而必须查明的事实,如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事由等,这些事实能引起诉讼法上的后果,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就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再次,举证责任与诉讼后果有直接关系,如果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案件事实,则不能摆脱败诉的可能性,突出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密切关联。案件事实一时无法查清,但诉讼期限又要届满时,就应当在案件事实不能查明的情况下依法结案,不能无限期地将案件拖延下去。(二)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必要性强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

3、的举证责任,有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民事诉讼的私法性质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决定应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保护的是当事人的私权,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对于当事人来说,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或者实现自己的的合法权益,是参与诉讼证明的真正目的,应强化其举证责任。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诉讼实务中最实际的问题。在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诉讼性质,结构不同,待证事实不同,决定了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有所不同。举证属诉讼证明的范畴,是证据进入诉讼的开端,在民事诉讼中,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

4、人要使法官相信其主张的事实,除了举证之外,别无他路。法官对证据要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进行审核,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并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①,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2条),因此,举证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第二,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责任与风险相统一的原则,应从风险责任的负担上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否则将导致证据失权②(指当事人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其实质是丧失了证明权)或败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5、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没有涉及。理论上讲,举证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得到大多数人赞同的观点是双重含义说: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不利的诉讼后果,解决了法院如何裁判的问题。行为和结果是举证责任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举证责任两个有机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6、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定: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结果。第三,适应诉讼制度发展的需要。虽然国家司法机关在承担举证责任方面可能具有比普通公民强大得多的能力和优势,但是,加强公民或者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弱化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的举证责任,是包括我国在内世界各国诉讼制度发展的潮流。我国在一定时期的民事审判过程中,

7、法官包揽诉讼的职权主义气氛较浓,其弊端是浪费了大量的审判资源,拖延了诉讼,增加了当事人对法官取证活动的质疑。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因此,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③。法官调取的证据在形式上和效力上与当事人所举的证据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仍应接受当事人的质证。(三)法院的举证义务应当说明的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亦有举证的义务,且法院一经决定调取证据,相对人即负有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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