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责任会计观和受托责任审计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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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责任会计观和受托责任审计观   什么是受托责任?什么是受托责任会计和审计?学界专家和职业组织对此都作过大量的、长期的讨论。   综合研究有关受托责任的会计文献,特别是发表在《财务受托责任与管理学刊》和《会计、审计与受托责任学刊》上的会计文献后,可以发现:早先对于受托责任问题,一些“左翼理论家”和“右翼理论家”展开过激烈的争论,而最近又冒出一批号称“中间道路理论家”的学者,突然向“左翼理论家”们发难,于是关于受托责任问题的大辩论就表现为“左翼”和“中间道路”两派之间的论争。三派理论家关于受托责任问题的讨论将继续进行下去。综合各家之说,形成以下基本认识:

2、   (一) 受托责任会计观和受托责任审计观   什么是受托责任?什么是受托责任会计和审计?学界专家和职业组织对此都作过大量的、长期的讨论。   综合研究有关受托责任的会计文献,特别是发表在《财务受托责任与管理学刊》和《会计、审计与受托责任学刊》上的会计文献后,可以发现:早先对于受托责任问题,一些“左翼理论家”和“右翼理论家”展开过激烈的争论,而最近又冒出一批号称“中间道路理论家”的学者,突然向“左翼理论家”们发难,于是关于受托责任问题的大辩论就表现为“左翼”和“中间道路”两派之间的论争。三派理论家关于受托责任问题的讨论将继续进行下去。综合各家之说,形成以

3、下基本认识:   (一)   一般受托责任关系涉及两个当事人。一个是委托人(principal或theaccountee);另一个是受托人(theaccountor)或代理人(agent)。委托人将资财的经营管理权授予受托人,受托人接受托付后即应承担所托付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受托责任。现代社会生活中,受托责任关系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政治家应对选民负责;人民公仆应对人民负责;董事应对股东负责;经纪人应对股票持有人负责;个人和组织应对不同利益集团负责。不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就形成不同的受托责任关系,所以,美国会计学家沃尔特。梅格斯说:我们正生活在一个受托责

4、任时代。   受托责任是一种普遍的经济关系,也是一种普遍的、动态的社会关系。著名会计史学家理查德。爱德华兹教授在其名著《财务会计发展史》中明确指出:“在每一个有组织的社会里,某个人或每一伙人总是代表另一些人持有财物,持有这些财物的目的,有时可能只是为了保险,如将珠宝存人银行;有时则可能是希望通过使用而为财物所有人取得报酬。今日之英国,财务的所有权与保管权相分离的现象十分普遍。股东将现金托付给董事会;父母将货币托付给信托人,借此为子女谋得利益;俱乐部与社团所筹集的捐款及基金由通过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来使用,借此为其成员谋取利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控制着从社会成员

5、那里取得的资源……会计之所以日益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委托给代理人的比例在持续扩大。”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社会发展形态之下,受托责任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其根本差别就在于谁授予受托责任,谁担负受托责任这两个方面。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实质就是一部受托责任发展史,正如杨时展教授说的:“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反映为托付人和受托人不断因阶级势力的消长而发生的更替,反映为托付人和受托人从寡头而逐步大众化,反映为对受托责任完成情况的愈来愈严密的监督,反映为受托责任的愈来愈充实的内容。”   (二)   受托人所承担的责任可依据法规、合约和惯例等来加以规

6、范,亦即要有衡量受托责任完成情况的标准。受托人接受资源或决策权,只应按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的标准去行事,而委托人的这种要求或标准正反映了委托人对受托人行为理想化的期望。所以,理论上的受托责任机制应该由委托人来控制。然而,在现实受托责任时代,由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多样化形成了不同形式的受托责任关系,故谁能控制受托责任机制或过程是一个复杂的、难以绝对确定的问题。专家们研究后、认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有三种可能:   其一,受托人控制受托责任过程。董事与股东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即为此种情形。董事的权利几乎是无限制的,他们可以利用审计师的工作来提高其账

7、项的公信力;也可以毫无阻力地继续当选董事;他们以只对股东负责标榜自己,从而推卸他们应该承担的、其他更为广泛的受托责任。   其二,委托人控制受托责任过程。公司内部的受托责任即为此情形。任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其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受托责任来进行的。伴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化和经营多角化,使得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层次发生变化。为了按照目标一致的管理原则实现反映企业整体受托责任的经营目标,保持稳定的企业效益,就必须赋予各层次管理人员以一定的责任和权限,从而使内部受托责任实现多极化。在这种情形下,会计总是受托责任关系的中心。作为受托人的下级经管人(subordin

8、ate)应对上级经管人(supenor)负责,而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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