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物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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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财产物资的利用率,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产物资的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增收节支的重要环节,各系、处(室)都要重视财产物资的管理,有效地发挥财产物资的作用,要像爱护个人的财产那样,爱护学校的财产物资,防止积压、浪费和损失。第三条:财务处和总务处是财产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两处室同时设立财产物资总分类账和各系、处(室)财产物资明细分类账,同时记载物资的品名、规格与型号、数量和金额,各系、处(室)配备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任物资兼管员:负责管理

2、系、处(室)的财产物资,登记物资的品名、数量。第四条:财产物资的管理单位和财产物资的专(兼)职保管员,在业务上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指导;保管单位和财务处要密切协作、严密手续。第二章物资的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财产物资,包括学校的全部固定资产、材料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第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七条:固定资产分为五类:第一类:房屋和建筑物。第二类:专用设备。包括实验仪器设备、加工机械设备、医疗器械、交通工具、文体设备等第

3、三类:一般设备。包括家具用具、炊事设备等。第四类:图书。包括图书室、资料室存放的图书、录像带、光盘、软件等,但不包括期刊杂志。第五类:其他固定资产。第八条:材料包括:木材、钢材、水泥、三合板、煤炭、油漆等。第九条:低值易耗品包括:劳动卫生用具、水电暖维修用材料及零件、劳保用品、五金材料等。第三章物资的采购第十条:物资的采购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各系、处(室)提报的具体计划,经校长批准后,根据任务的急、缓和资金的情况进行安排(设备单价或大宗物资的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要提前一个月提报计划)。第十一条:购买的物资包括在商店购买的和利用原材料加工制作的物品。第十二条:在批准购

4、置的物资计划中,属于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商品,应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第十三条:物资的采购,原则上按以下分工负责:属于文娱设备的,由团委负责;属炊事设备的,由饮食中心负责;属直接用于教学的,如实验仪器、体育用品、图书等,由教务处负责:其余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由总务处负责。第十四条:购买物资,一般应坚持随用随购、防止积压和浪费。部分常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允许有少量的储备(需用量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第十五条:物资采购的经办人员要货比三家,严格考察,并尽量从生产厂家或从批发部门进货,确保货真价实。第十六条:物资的单价或物资的总额在500元以上的,要有两人以上

5、共同采购,主办系、处(室)应会同财务处严格审查物资的价格、质量,凡质量不合格或价格不合理的,保管人员有权拒收货物,财会人员有权拒付货款。凡属采购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徇私舞弊,采购的物资属假冒伪劣产品,一律由经办人员负责退回;因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全部由经办人员赔偿,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第十七条:利用原材料自制加工物资或将原物资进行改制的,完工后由主办单位《加工费结算单》办理入库手续;属改制物资的,同时办理原物资的调账手续。第十八条:基本建设完成的固定资产,在验收结束后,由总务处根据施工单位的移交清册,填制《基本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单》一式三份,分别交财产管理部门和

6、财务处,作为记账依据。第四章物资的保管第十九条:保管员收到购进的物资时,须按发票检查数量的质量,无误后在发票上签字并加盖“登记入库”印章,填写入库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登记卡片,一份送保管会计记账,一份附发票送财务处作报销记账的依据),属固定资产的要喷字编号。第二十条:物资入库后,要按品名、种类定位存放。零整分开。存放要整齐,留有一定空间,便于存取、查验、盘点。第二十一条:保管员要认真做好“五防”工作。即防火、防盗、防腐、防锈、防鼠咬,并加强安全检查,对长期闲置不用并有损坏迹象的物资,保管员要及时提出书面报告,送处室领导及学院研究处理。由于保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物

7、资损失的,要按损失的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第二十二条:保管员月末要把保管的物资与卡片、保管会计账、财务处物资账核对一次,并盖章,发现账实不符,要及时查找原因,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第五章物资的领用与调拨第二十三条:领用物资时,由领用处室填写《物资领用申请单》,经分管校长批准后,送交物资保管部门。保管会计按物资的品名、数量、规格,填制出库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保管员,一份交财务处,分别作为付货、记账的依据)。第二十四条:领用物品属固定资产的,由保管会计同时填制《物资调拨单》一式两份,由在库转为在用、保管会计和财务处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属原材料和低值易耗

8、品的,月末由保管会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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