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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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区产业投资领域,推进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14〕44号)及省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加快发展的意见》(x政发〔2014〕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2、xx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出资、基金回收资金及投资收益、闲置资金管理所得利息收益以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引导吸纳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入本区重点领域,促进相关产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3、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设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区财政局、金融办、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适量的业内专家为成员。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会同区金融办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和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参股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并监督子基金投向,但不干预子基金具

4、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  第七条 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xxxx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义务。区金融办作为区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向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组织办理登记(备案);  (二)根据区级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设立的子基金;  (三)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

5、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五)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根据实际需要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子基金投向;(六)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拨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区级国库,由区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第九条 区财政局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年支付,原则上每年按截至上年年

6、末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和管理业绩,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核定。  第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可聘请专业化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二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

7、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

8、出资的,除符合第十三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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