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日常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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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服务日常检查制度与行政处罚日常检查结论(第十条)¡没有违反任何检查项目的,作出“符合要求”的结论;¡违反一般项的,列明所违反项的序号,作出“限××日内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的意见。¡违反重点项的,列明所违反项的序号,作出“涉嫌违反××,限××日内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的意见。¡违反关键项的,列明所违反项的序号,作出“涉嫌违反××,等待进一步处理”的意见。(许可部分)¡检查项目1***《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2***是否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3***是否使用经转让、涂改、出

2、借、倒卖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案由: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处罚依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罚内容(措施):(一)没收违法所得;(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三)依据下列情形并处罚款: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

3、、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

4、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查项目4***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配备符合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营场所布局和加工流程是否发生变化□有关设备、设施是否发生变化●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5、…●违反条款:《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案由: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处罚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许可办法》第三十八条、《实施细则》第12条第二项¡处罚内容(措施):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3.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的规定给予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

6、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

7、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

8、营未经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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