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未清算股东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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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未清算股东应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基本案情】2005年2月28日,罗育程、刘小平、袁锦付、李文德、黄登来、龙章玉六人作为股东,成立了XX县京鑫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鑫公司),收购竹子、竹帘子进行竹胶板加工。刘月香及其丈夫李勤(已故)根据与京鑫公司的口头约定,将加工好的竹帘子和楠竹送到京鑫公司,但京鑫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2006年6月京鑫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六股东于2007年对公司的厂房及所有机械设备等资产进行了处置,公司现无任何资产,停产后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工商部门吊销。2007年8月2日,经李勤与京鑫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罗育程结算,罗育程以京鑫公司名义向李勤出

2、具了1张金额为26564元的欠条。刘月香与李勤系夫妻关系,李勤于2011年10月病故,李全亮、李全兰系刘月香与李勤的儿子和女儿,自2007年以来,刘月香及李勤向各个股东催讨货款,各个股东相互推诿,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为催讨货款,原告刘月香、李全亮、李全兰将京鑫公司及该公司六股东告至XX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月香及李勤根据与被告的口头约定向被告京鑫公司供应竹帘子和楠竹,并经与京鑫公司结算后,京鑫公司未能及时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被告罗育程、刘小平、袁锦付、李文德、黄登来、龙章玉作为被告京鑫公司的股东,应当在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

3、算,但六股东在将公司全部资产处置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被告XX县京鑫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刘月香及李勤与被告京鑫板业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被告京鑫板业公司在与李勤结算并出具欠条后应及时履行偿付货款的义务,否则应承担因迟延付款给李勤造成的利息损失即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原告只要求被告对尚欠的货款26564元自200

4、8年4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被告至今未付清所欠货款,原告为催讨上述债务多年来多次往返于县城,势必导致误工费和交通费损失,被告理应予以赔偿,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700元的诉讼请求过高,本院酌情确定为1500元。原告刘月香的丈夫李勤死亡后,原告刘月香和原告李全、李全亮分别伤李勤之妻、之子女,依法对李勤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同财产享有继承权法院依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县京鑫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付原告货款26564元。(二)被告XX县京鑫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付26564元货款的利息(以26564元为本金,自2008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三)被告XX县京鑫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5日

6、内偿付原告误工费、交通费损失共计1500元(四)被告罗育程、刘小平、袁锦付、李文德、黄登来、龙章玉对被告XX县京鑫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评语】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公司法的理解。《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7、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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