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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8
《关于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评估验收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市环保局和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 3、原国家环保总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 4、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 5、国家环境保护部《
2、关于全面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6、广西环保厅《广西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7、广西环保厅《关于开展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补充通知》(桂环办函〔2010〕192号)。 2009年3月广西环保厅发布的《广西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要求》(桂环科【2009】4号)因为同《细则》有矛盾,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二、原来已列为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后又列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且在2010年9月13日前已经完成评估报告的,要逐条对照我厅2010年9
3、月13日印发的《细则》进行自查,经自查达不到该《细则》要求的,必须按要求补充或重新编制评估报告。整改合格后,由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当地环保部门核查、评估合格后,向我厅提出验收申请。 三、在2010年9月13日前原已委托有关技术咨询机构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服务,而该机构没有按我厅要求进行备案登记的,该咨询机构必须严格依照《细则》的要求给企业进行咨询服务,有关的评估报告必须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且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要求进行评估、验收。 四、我厅已经邀请环保部有关单位定于2010年12月中旬在广西举办
4、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的培训班,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尚未满足备案要求的清洁生产技术咨询机构可尽快组织人员参加培训(见附件)。 五、2011年1月1日后,我厅将取消未到我厅登记备案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从事重点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咨询服务的资格,对有关咨询项目将不再受理,不予验收。 六、为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各重点企业的审核评估报告,由当地所在市环保局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报我厅组织验收,我厅将视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七、季节性生产企业,在上个生产季节进行审核未完成的,在生产条件无变化的情况下,其评估报可延续到本生产季节继续
5、进行。如果生产条件已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编制其审核报告。各地各单位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评估验收工作中,如遇其它问题,请及时同我厅科技标准处联系。 联系人:王岑生,张小萍,电话0771-5302411。 附件:关于举办“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班”(广西南宁)的函(清办函[2010]第056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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