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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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发改〔2007〕1379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为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规范阶段性验收程序,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

2、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6]3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审核报告、已实施方案取得的绩效及拟实施方案预期效果的阶段性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申请验收的企业。  第四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3、)会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组织验收。  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组织验收。  市、区(县)发展改革委重点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市、区(县)环保局重点负责对相关环保指标进行审查。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委托的技术依托单位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并对其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编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基本实施无低费方案,具有中高费方案实施计划;

4、  (二)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计划;  (三)无国家或本市限期治理项目或限期治理项目已完成。  第六条 自愿开展审核的区属及以下企业将验收申请材料报所在区(县)环保局,区(县)环保局对申请材料相关内容确认后,通过区(县)发展改革委上报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环保局;区属以上自愿开展审核的企业将验收申请材料报市环保局对相关内容确认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将

5、验收申请材料通过所在区(县)环保局上报市环保局,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四份);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四)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交审核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过程是否真实、规范,方法是否合理;  (二)审核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企业基本

6、情况,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情况,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和无害化(包括转移、安全处置)情况,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的变化、存放、转移情况;  (三)清洁生产目标的设定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环保目标、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四)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  (五)审核报告中是否分析企业达标或进一步削减污染物产生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承诺的现实可能性;  (六)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无费、低费方案实施情况,中费、高费方案及其实施计划是否现实可

7、行。  第九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  (一)企业不具备自行开展审核的能力,或提供审核服务的咨询机构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审核重点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存在重大错误;  (三)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或生产国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产品;  (四)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不明晰,未列入整改计划;  (五)污染物排放达标时间承诺超过2年的;  (六)综合得分低于合格标准。  第十条 对于清洁生产绩效水平较高的企业,验收时在打分中给予适当鼓励

8、。  第十一条 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在接到企业验收申请材料后,委托技术依托单位两个月内组织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送市环保局。  对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市环保局在接到企业验收申请材料后,委托技术依托单位两个月内组织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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