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与世纪宝马商标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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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马与世纪宝马商标权案知识产权成案研究第5期宝马与世纪宝马商标权之争制作人:许琳琳,施静,梁萍,吴德兰-10-宝马与世纪宝马商标权案目录一、案件背景-3-二、双方观点交锋-3-三、宝马商标与世纪宝马商标图片比对及结论-6-四、判决理由-8-五、判决结果-10-六、宝马与世纪宝马商标权案带来的启示-11-七、小组观点-11--10-一、案件背景原告宝马股份公司成立于1916年,系全球知名的汽车生产商。该公司的“BMW及图”“BMW”“寶馬”商标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在第12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

2、”商品上使用。被告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家多润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服饰产品上使用了“MBWL及图”“MBWL”标识,以及含有“宝马”文字的企业名称。被告傅献琴作为世纪宝马公司的职员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世纪宝马公司收取加盟保证金、货款。二、双方观点交锋事实争点证据争点法律适用争点原告第一组争点知名性。(1)原告成立于1916年2月19日,位于德意志共和国慕尼黑市。历经百余年的发展,原告的bmw(宝马)汽车行销全球,原告以及原告的bmw(宝马)汽车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2)2001年,原

3、告与宝姿公司合作,推出“bmwlifestyle”服饰。由于“蓝白构图的bmw及图”商标在汽车商品上的使用已经具有很长的历史,更由于“蓝白构图的bmw及图”商标已经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1)在《财富》杂志里,从2001年至2007年度,原告均被评为世界五百强企业。2000年7月26日,中国工商报公示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目录》,其中原告的“宝马BMW”属于其中之一。(2)《世界都市》、《人民日报》、《女性大世界》等报刊对原告“蓝白造型的BMW及图”、“BMWlifestyle(宝马服饰)”的相关报道,拟证

4、明“蓝白造型的BMW及图”已为原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在明知他人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该文字组合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有意误导公众,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组争点法律效力性。“BMW及图”“寶馬”商标、“BMW”商标、原告与宝姿公司合作,推出“bmwlifestyle”服饰中“蓝白造型的BMW及图”、“BMWlifestyle(宝马服饰)”都已申请专利且已注册。在第12类“车辆、机动车辆,及其零配件”商品上注册了“寶馬”商标。第2821

5、96号“BMW及图”商标注册证、第282196号“BMW及图”商标公证书、第784348号“寶馬”商标注册证、第282195号“BMW”商标注册证。在第12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商品上注册了“bmw”、“bmw及图”商标,注册号为282195、282196。在第12类“车辆、机动车辆及其零配件”商品上注册了“寶馬”商标,注册号为784348。在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注册了“bmw及图”商标,注册号为g673219号。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行

6、为受法律保护。第三组争点独特性。由于“蓝白构图的bmw及图”商标已经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因此“蓝白造型bmw及图”已经构成了原告“bmwlifestyle”服饰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能够指示上述商品的来源,能够代表上述商品所具有的优秀品质。《世界都市》、《人民日报》、《女性大世界》等报刊对原告“蓝白造型的BMW及图”、“BMWlifestyle(宝马服饰)”的相关报道,拟证明“蓝白造型的BMW及图”已为原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被告擅自使用“蓝白构图的BMWL及图”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

7、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被告第一组争点原告并非驰名商标。原告仅凭报纸报道中提到企业收入等被列入了500强而证明其属于驰名商标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一款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第二组争点被告商标并无繁体字“寳馬”二

8、字或与之相近似,被告企业名称与该商标完全不同。原告注册商标使用商品仅限于国际分类第12类,与被告使用商标属不同类别;该商标系字母组成,与被告企业名称无一字相同;《公司注册证书》,证明世纪宝马集团有限公司为合法注册独立法人,系独立民事主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3249546号《商标注册证》,证明第一被告所代理销售和使用商标系经法定机关合法登记注册商标,该商标的法定登记注册人为世纪宝马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证明书》,证明第一被告系经授权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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