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妇女地位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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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中国妇女地位的改变作者:黄嫣梨发布时间:2010/10/28来源:国史网  一、绪论  数千年来,中国妇女尝尽辛酸、受尽压迫,背负起封建道德的枷锁,妇女处于附庸的地位,无独立人格,无主体意识,政治经济地位卑微,这使她们失去作为人应有的价值,直到共和国成立后此等附庸地位始得结束。中国妇女与男同胞一起携手建设社会主义中国。虽然妇女解放问题早在晚清时期已被提出,但那种解放的方式及取向均与共和国提倡的妇女解放运有所不同。晚清及民国时期的妇女解放运动带有民族主义的色彩,由一连串的政治运动、对外战争引发出全国人民的爱国情绪,这种民族因素的大前提下,妇女终于被重视,被带到平

2、等的地位上。当时的妇女被重视是基于她们对国家、对民族的贡献,但当时的政府并无切实关心妇女自身的问题,例如生育问题、就业问题、文化、家庭等方面,故当时的妇女发展只是片面而不健全的。直至在无产阶级的领导下,妇女解放的进程跨出了一大步。妇女切身的解放开始受到国家领导层的认真关注,妇女能和男子以主人翁的身份立足于新时代的历史舞台上。  毛泽东指出:“妇女解放,突起异军。男女并驾,如日方东。”1足以反映新中国对妇女的潜在力量加以肯定。共和国于社会萧条,经济凋零的境况下建国,为尽快使经济复苏,必先解放占人口半数的妇女劳动力。妇女成为了共和国初年经济转型时期的新宠儿,无论在政

3、治、经济、文化、婚姻等方面的地位都进入跃进的时期。共和国之初,通过一系列的国家法律去保障妇女在各方面的发展及地位,利用法律去贯穿当时的妇女解放运动,提供有利的客观环境,辅助妇女解放自己。于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2这是继发表“四三决定”后另一保护妇女的法律总纲,它表明了国家对提倡男女平待,协助亿万妇女逃离苦困的决心。其后国家实施了一连串的法律保障妇女权利,例如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1953年的选举法、1954年的宪法、1986年

4、的义务教育法,1992年另一具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有各种形形色色的劳动法、保护孕妇条例、妇女卫生条例等等。3以上种种的法例均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权益,保护妇女生理上的特殊困难,着意提升妇女的地位。其实,国家所做的是提供一个解放妇女的优良环境及机会,真正使妇女解放的还得靠妇女抓紧这难逢的机会,努力不懈的发挥所能,用自己的努力才能贡献社会,通过对建设主要经济的贡献来印证自身的价值,赢取社会人士的认同。列宁亦有说:“工人底解放应当由工人自己来进行的。同样,我们应当说,女工底解放也当由女工自己来进行”。4换句话说,妇女的解放亦需由妇女

5、自己来解放。故此,在五十年代国家的安排下,无论农村或城市,妇女纷纷投入社会建设劳动生产。在农村,大部份的农妇都加入了集体生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透过与男子共同下地劳动,参与农业副产品的生产,去证明自己的能力及对社会的贡献;在城市,最大的劳动阶层为女工,她们在抗美援朝爱国主义运动及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简称“一五计划”)的推动下,进厂生产,为社会建设奉献她们的力量。由此而知,妇女解放运动有今天的成就,除了有国家的“从旁协助”外,妇女自身的奋斗及其思想的觉悟成为了关键性的元素。于本文,笔者正会详细分析在国家的提倡及自身的努力下,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婚姻家庭的地位

6、进行变迁和保障妇女特殊问题措施之设立,从而了解妇女于建国后她们的地位得到改善的种种情况。  二、妇女政治地位的提升  妇女政治权利是指女性公民通过各种法律途径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之权利。5妇女参政权代表妇女人权的最高体现层次,亦是妇女解放进程的指针。于我国,妇女参政问题提出不足百年,然而新中国的成立为妇女参政事业建立了优越的制度。中共于《共同纲领》中,首先订明妇女在政治上拥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而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及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均订明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而于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解述妇女参政的条件,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6亦即表示只要是年满十八岁的妇女就可以在公平的环境下拥有参政权利。从这些法律的订立,可见共和国对于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之决心,希望燃烧起妇女对参与政治的热炽心灵。  在选举上,自1953年颁布选举法后,同年12月开始的全国进行基层选举中,90%以上的妇女踊跃参与投票,当选为基层人民代表的妇女代占总数的17%。在此后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

8、会中,妇女占12%。7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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