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暴力事件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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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暴力事件引发的思考【摘要】房屋拆迁暴力事件频发,社会矛盾激化不容忽视。立法上明确公共利益范围,拆迁人合法拆迁;建立完善市场定价补偿机制,被拆迁人及时获得合理补偿;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加强司法公正,给予被拆迁人有效救济途径;加强政府廉政建设,避免非法干扰,消除拆迁暴力事件完全可以实现。【关键词】房屋拆迁;暴力;公共利益;市场定价;合理补偿;司法公正近两年房屋拆迁暴力事件回放:事件一:2012年5月1日,河南省鹿邑县退休干部刘某在自家院内遭遇强拆,与该县规划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发生纠纷,被打倒后送医院被宣告不治。事件二:

2、2011年4月22日上午8时30分许,湖南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学林办事处横石村,58岁的农民汪某为阻止强拆,在自家房顶点燃身体。事件三:2011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左右,灌云县侍庄乡工作人员前往陆庄村动员村民陆某搬出暂住的二层违建楼房时,陆某点燃屋内汽油,致其当场死亡。事件四:2011年5月2日清晨,辽宁省盘锦市一名警察和一名综合执法人员被承租人用长刀扎成重伤,还有两名综合执法人员和一名被拆迁人不同程度受伤。事件五:2010年3月3日,湖北武汉黄陂区一名七十岁的老妇人在阻止拆迁方施工的过程中被人殴打摔入沟内,然后被挖

3、土机铲土活埋,虽经家人奋力抢救,仍因被埋太久不治身亡。……一个个报道令人触目惊心,无论是暴力强拆引起的血案,还是暴力维权造成的悲剧,都让人心有余悸,拆迁暴力激化社会矛盾不容忽视。虽然每个案件背后都有具体而复杂的原因,表象也千变万化,但根本矛盾是相同的,归根结底是拆迁人是否“合法拆迁”及被拆迁人能否获得“合理补偿”两个核心问题,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国家公权力保障问题。只有遏制了冲突的源头,才能真正有效地减少,甚至消除房屋拆迁暴力冲突的发生。一、拆迁人合法拆迁是消除拆迁暴力事件的必要前提缺乏合法依据的拆迁行为是引起暴力事件频

4、频发生的罪魁祸首,而为“公共利益”目的是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惟一合法事由,政府往往以“公共利益”为名义征收土地和拆迁房屋,在土地被征回后,再将其出让给企业用于商品房开发,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任何主体都有可能失去理性,政府也不例外。由于城市拆迁涉及的利益是多元化的,不仅涉及政府利益,还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房屋开发企业、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居民,即涉及社会整体发展,又关乎百姓个人利益,如果公共利益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将不利于保护私人的财产权利,而过于狭窄会阻碍社会进步及城市建设进程。在多重利益博弈的拆迁过程中,当无法协调一

5、致,甚至发生冲突时,权力机关的判断才是最终解决问题依据,而“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是权力机关做出判断拆迁行为是否合法的直接标准,也是判断事件如何归责的客观依据,因此必须明确“公共利益”内容。那么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呢?与其说“公共利益”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不如说它是一个常用的政治用语,因为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环境下,公共利益有不同的具体内容。法律概念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相关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形成法律术语,它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及特定的法律含义。实践中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是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中

6、没用明确规定什么是“公共利益”,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及“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动产”。由于这些法律都没有明确公共利益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在实践中无法直接运用以解决具

7、体问题。房屋拆迁暴力事件频发,要求从立法上明确“公共利益”范围,于是2011年出台了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针对拆迁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有一部分是非常明确的,即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及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8、”属于公共利益,另一部分还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补充规定。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区分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凡以国家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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