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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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加强食品小作坊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场所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第四条河南省食

2、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第五条小作坊应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生产活动,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登记第六条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式

3、样。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登记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第七条小作坊登记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小作坊登记咨询、指导、服务工作。第八条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取得一个登记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冒用、伪造、变造小作坊登记证。第九条从事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应到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

4、件及其联系方式;(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四)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或者目录;(五)食品安全承诺书;(六)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第十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登记,7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第十一条小作坊登记证应载明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生产地址、食品品种、登记证编号、登记日期、有效期、二维码、登记机关等信息。小作坊登记证编号:豫食作坊(XX县、区代字)登字(乡镇代字)〔XXXX(年代号)〕第XXXX(顺序号)号

5、。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实施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小作坊应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登记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第十三条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白酒、罐头、果冻类食品;(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三)食品添加剂;(四)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第十四条小作坊在登记证有效期内,登记证载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生产地址、食品品种

6、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生产地址迁出原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小作坊应在原登记机关注销小作坊登记证,重新向迁入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作坊登记证。第十五条变更小作坊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变更食品生产登记事项说明(材料);(二)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三)《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申请人发放新的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为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第十六条申请延续小作坊登记,除提

7、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申请;(二)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登记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登记机关作出延续登记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提交损坏的小作坊登记证原件。因遗失、损坏补发的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第十八条小作坊终止食品生产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有下列情形之一,原登记机关应依法办理

8、小作坊登记注销手续:(一)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小作坊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小作坊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小作坊登记被注销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公告。注销后的登记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结果、抽样检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制定分类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县级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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