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学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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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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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学辨析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监管体系下,主要采用信托结构而设计的融资产品。企业资产证券化是在证监会的监管体系下,将非金融企业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收入的特定基础资产转移至证券公司,并通过客户资产专项管理计划发行证券化产品。本文基于法学视角,展开如下辨析。  一、法理基础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信用体制创新,在充分发挥市场信用的资产组合功能与中介信用的投资者组合功能的基础上,打通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隔阂,创设了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化机制,最终实现将间接融资直接

2、化以及体制上的杂交优势。如果单从“信用”这一层面去追溯资产证券化的价值理念,笔者曾为“相信人”、“相信物”、“相信钱”(指向的是现金流)而困扰,证券化的各方参与者究竟基于何种理念而积极投身证券化的实践。笔者认为二者也存在区别。信贷资产证券化始于不特定的众多借款人,终于不特定的众多投资者,涵盖了从传统的借款人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过渡,即从“人的信用”到“钱的信用”。然企业资产证券化始于某个特定的企业的某项或多项财产,终于不特定的众多投资者,表征的却是从企业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过渡,即从“物的信用”到“钱的信用”。  二、法律行为  (一

3、)参与的法律主体  资产证券化创新在于它是在不同部门、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关联效应的综合性联动,具体涉及到银行、信托、证券等多个金融部门,以及借款人、投资者、中介组织等多元化利益主体,具有典型的跨市场、跨机构的创新性质。  1.基本参与人  基本参与人即是直接对证券化基础资产或者现金流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具体如下:  (1)发起人(originator):兼任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及出售方,它担当的主要职责是将贷款等基础资产从自己的财产中分离出来打包组建成资产池。根据规定,合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特指在银监会监管下

4、,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且要求是做转让信贷资产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践看来,作为发起人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逐步扩大化为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上市和非上市)、财务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通常指除了上述金融机构之外的非金融机构,即广义上的企业,但并不局限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还包括一些以企业的名义存在,但实际承担政府或公共职能的机构,[1]如城建投资公司等。  (2)SPV(Specialpurposeveh

5、icle):为实现某种特殊目的而成立的实体工具,其功能主要是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并将其细化成证券表彰的不特定财产权利,再向投资者发行证券,是谓真正发行人。它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因为它仅为完成证券化交易而设立,其支撑基本来自基础资产的收益。但是在我国,这种特殊性并不影响一般的信托机构去承担这种功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然而,我国证监会在以券商为核心的证券化业务中规定由“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这一理财产品作为SPV,即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

6、身就是为实现资产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而作为独立的基础资产受让人,[2]这就给SPV主体地位的认定带来了根本的难题,此类“计划”根本就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也不具有作为SPV所应有的独立性。当然,以“计划”作为SPV不仅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还在更深层次上反映了当前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的体制性问题。  (3)投资者:广泛地涵盖了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合格投资者主要包括参与银行间市场的除保险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如各类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证券投资基金等;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合格投资者的范围较为模糊,

7、一般为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投资者之外的所有机构投资者。证监会《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扩大了投资者的范围,“投资者原则上应当为机构投资者。投资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识别、判断和承担专项计划相应风险的能力,受益凭证的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基础资产的债务人: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原始权益的相对方。信贷资产证券化因打包的资产可以是一般贷款、小企业贷款、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原始债权的相对方则可能是某个或某些项目的贷款人、某个或某些小企业、人数众多的住房贷款人、汽车贷款人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

8、基础资产本身就是类型待定的多样化“未来债权”,原始权益的相对方则更是难以确定。如“联通收益计划”中的基础债务人则是作为承租方的CDMA运营实体。  2.辅助参与人  为了有效履行这些职责,SPV还必须进一步委托商业银行或其他专门机构担任信托财产资金保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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