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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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 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 拖欠绩效工资 补缴社会保险费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43更新时间:2010-11-2714:47:42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度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其缴费基数按本人参加工作当月(或次月)全月工资收入确定。——乐音果律师(律师热线:021-51871590代理各类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2900号           原告陈XX,女,1

2、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XX。           委托代理人李XXX,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XX。           委托代理人张XXX,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XX。           法定代表人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XX有限公司,注册地海南省XXX。    

3、       法定代表人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青公司)、海口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青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先由代理审判员孙少君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蔡瑜、代理审判员吴琦、奚少君组成合议庭,由蔡瑜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张XX、被告上青公司及被告南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XX、吴XX到

4、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原告于1992年6月与被告上青公司签订期限至2005年3月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一直续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续签至2009年3月31日止,职务为重点客户服务部主任。被告为了加快其新三年规划的实施,自2008年1月正式启动人力资源项目,投入人民币102万元巨资聘请毕博管理咨询公司为被告提供人力资源规划。毕博管理咨询公司综合考虑股东管理层和普通员工各方利益,采用美世报告提供的中外运、中远、中海三家公司薪酬平均值作为市场行业平均值对被告进行了岗位评估,于5月

5、底交付了咨询项目成果。被告领导班子于2008年6月为了兑现对全体员工的调薪承诺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方案做了微调出台了“应急方案”,被告行政人事部在2008年7月1日出版的被告内部刊物《南青报》(2008年第25期,总第447期)上就调薪“应急方案”对全体员工做出了进一步说明,具体涵盖了:1、为什么要采取应急方案,2、应急方案中的薪酬是按什么原则确定的呢,3、应急方案执行的时间。“应急方案”开始正式实施。被告法定代表人潘佩聪(董事长、总经理)、朱炯明(股东、董事、总经理)和苗舰(董事、副总经理)都按“应急方案”领取了工资,其

6、中法定代表人潘佩聪从2007年11月至2008年7月调薪后补差额271217元。在从2007年11月起被告实行的新的薪酬制度中,原告被定为10A级,与其相对应的年薪为211076元,其中的105538元,即总额的50%是以工资的名义每月来发放的(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岗位津贴三部分),余下的105538元,即总额的50%以绩效工资来发放。2009年1月下旬,公司未按原定的薪酬方案执行,仅发放了部分年度绩效工资24095元给原告,且未足额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为此申请仲裁,经仲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提起诉讼,要求

7、判令被告上青公司1、支付2008年年度绩效工资81443元及25%补偿金20360.75元;2、按照上海历年最高社保缴费基数补缴1993年1月至2009年3月的社保费差额;3、支付2009年第一季度奖金26385元。被告南青公司对上述请求第1、3项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上青公司与毕搏公司签订的合同,证明薪酬制度(即应急方案)经过长期酝酿,并委托毕博公司制定,并证明被告上青公司同意被告南青公司实施新的薪酬制度;           2、毕博公司

8、出具的南青公司薪酬体系设计报告,证明同上;           3、毕博公司出具的被告南青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证明被告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4、被告内部刊物《南青报》关于薪酬方案调整的公告,证明薪酬方案从制定到实施再到废除的整个过程;           5、2008年7月8日被告行政人事部主任李海涛发给调度中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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