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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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一条[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问题]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参考法条:1、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2、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

2、到法定婚龄的。3、婚姻法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婚姻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5、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婚姻法司法解释

3、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7、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

4、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8、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受胁迫的一方主张撤销婚姻的请求期限为一年,该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理解与适用:1、婚姻登记瑕疵,是指在婚姻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欠缺结婚实质性要件的无效婚姻及第十一条规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可撤销婚姻情形。婚姻登记瑕疵包括结婚登记瑕疵和离婚登记瑕疵,本条规定仅限于结婚登记瑕疵问题。具体包括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情形,主要指在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

5、式要件等缺陷。2、人民法院受理结婚登记瑕疵案件的依据1994年2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还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因胁迫结婚的,有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无效作废的权力,该条第二款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根据该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仅得撤销婚姻关系当事人除因胁迫而申请撤销结婚登记的申请,且不

6、应处理所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等问题。该规定实际废止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撤销结婚登记瑕疵申请的权力。因此,除受胁迫结婚可以由结婚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外,其余的结婚登记瑕疵案件均得由人民法院处理。3、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同时欠缺结婚实质性要件的,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仅有登记程序瑕疵而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行为,不作无效婚姻处理,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4、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瑕疵为由申请撤销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告知以下内容:(1)撤销结婚登

7、记的法律后果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导致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作为共同共有财产予以分割。(2)救济途径是启动行政程序,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3)是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案例1:妹妹持姐姐的身份证申请结婚登记导致姐姐不能依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完成结婚登记行为。广州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处理的因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进行涉外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因婚姻登记瑕疵不能及时解除婚姻关系案件5、结婚登记瑕疵案件的处理。(1)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瑕疵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书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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