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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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5.1起实施)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2〕16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

2、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四、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  (一)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二)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三)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

3、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五、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时的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95.10.1起执行  二、坚持和完善企业职工的疾病、非因工负伤休假和复工办法。职工疾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并由企业行政审核批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转入长休的,应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由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报企业行政批准,并书面通知职工。  三、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

4、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四、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

5、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五、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足到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六、企业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负伤管理办法。企业现行的职工疾病、非因工负伤休假期间的待遇计发办法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可继续保留。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

6、保关发(2002)13号16、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一、关于医疗期处理问题《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16号)确定医疗期。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适用上述通知之日起起算。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

7、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发(2002)28号根据《规定》精神,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6.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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