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学籍卡认购合同退还交付的教育储备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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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学籍卡认购合同退还交付的教育储备金案  1994年8月12日,原告林清就其女儿林燕就学问题,与被告海南立达教育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中国(海南)立达学园学籍卡认购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认购学园学籍卡A卡一张(编号为00089号),A卡存入教育储备金15万元人民币;被录取的学生凭学籍卡入学,在校期间的吃、穿、住、行、学等费用均由学园承担;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或其他任何原因离校,均可要求退卡,被告都将在三个月之内退还学生所存入的教育储备金和教育保证金余额(不另付息)。签约当天,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教育储备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也立据为凭,并向原告颁发了原告女儿林燕的《学生录取通知

2、书》。原告女儿林燕于1994年9月1日入立达学园就读。1997年3月10日,因原告要返回原籍,其女儿林燕需随同回去要转学,原告向被告申请转学,并填写了《中国(海南)立达学园学生转学登记表》,被告签字同意,并定于1997年9月4日退款给原告。林燕的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退还原告教育储备金。经原告催付,被告又承诺争取1997年11月上旬安排退款,但逾期被告仍未付。原告林清遂向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其教育储备金人民币15万元,按银行规定的民间借贷最高利率计付利息,并支付教育储备金的收益金18000元。  被告海南立达教育实业股份有限公

3、司答辩称:原告是我校学生林燕的家长。林燕转学后,原告要求退还教育储备金15万元,合情合理。因我方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对此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我方愿意偿付。我方承诺于1998年3月份将教育储备金15万元退还原告,并按民间借贷最高利息标准支付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提出要求我方支付教育储备金的收益18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我方不予认可。  「审判」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立达学园学籍卡认购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签订的,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退还入学教

4、育储备金15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未依合同约定履行退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民间借贷最高利率支付自1997年6月10日至退款之日的利息损失,被告表示同意,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教育储备金的收益金18000元,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12月15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立达教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林清缴交的教育储备金人民币15万元,并自1997年6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

5、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偿付原告利息,若逾期给付,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教育储备金的收益金人民币18000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海南立达教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不是借贷关系。一审判令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缴交的教育储备金15万元,上诉人是同意的,但是利息损失按民间借贷最高利息偿付,上诉人认为不合理,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林清答辩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立达学园学籍卡认购合同书》,系双方当事

6、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平等互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签订的,因此,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因女儿已转学,请求上诉人按合同约定退还入学教育储备金15万元有理,应予支持。上诉人未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以双方债务不属民间借贷关系,不应以民间借贷最高利率赔偿其利息损失,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利息损失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教育储备金的收益金18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按银行利息的四倍计付利息不妥,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7、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3月31日判决如下:  一、变更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上诉人林清缴交的教育储备金人民币1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1997年6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维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  「评析」  本案是一宗学生家长与校方因学籍卡认购合同而发生的债务纠纷案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除了公立学校外,各种形式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应运而生。这些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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