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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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府〔2009〕172号关于印发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3-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改善陆岛交通条件,促进海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城市公交优惠政策,结合我市陆岛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陆岛码头、客运站、连接线公路及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纳入全市交通发展规划和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分期组织实施

2、,建成后移交给有关企业经营管理。客运站建设用地由市政府无偿划拨,涉及使用港口岸线免交岸线使用费。第三条客运站的等级和设备配置必须根据各海岛旅客流量和经济发展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第四条各海岛码头由客运码头经营企业经营管理,并向社会开放,为各类船舶靠泊提供服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努力改善通航环境(如航道、港池疏浚,航标设置维护等),加强安全监管并提供优质服务。第五条给予海岛居民60岁以上老年人乘船免费,中小学生乘船6折优惠,减免部分由市财政负责补贴80%,所属区政府(经济功能区)负

3、责补贴20%。第六条客运站因政策性亏损,由所属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给予补贴,以确保各项设施安全运行,为广大旅客提供优质服务,有效促进海岛经济发展。第七条-3-现行客船票价下调30%,市财政两年内按比例给予船运企业票价下调政策性亏损补贴,两年后按市场价执行。第八条船运企业不得随意调高客船票价,如确需调高客船票价,必须由市物价管理部门组织举行听证。物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票价的监管,并对违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第九条两年内给予船运企业燃油补贴,市财政以2008年中央财政对船运企业的燃油补贴资金数额为基数,按当年燃油价格上涨比例确定补贴资金数

4、额上调幅度。在市场燃油供应紧张时,市经贸部门应采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用油。第十条船运企业新增或更新船舶投入陆岛交通运输,由所在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给予贴息,以巩固现有的陆岛交通航线。鼓励发展安全、快速、舒适和经济的客船,条件成熟时应增开航线、航班,以满足海岛居民和游客的需要。第十一条为了减轻游客负担,提高旅行社组织海岛旅游业务拓展的积极性以及自由行休闲旅游者的吸引力,决定取消上岛费,由万山区负责落实。第十二条市口岸部门协调口岸联检单位解决港澳游艇进出海岛水域,促进海岛经济发展和我市旅游业发展。第十三条各海岛客运站必须建立具备IC

5、卡识别及多种优惠功能的网络售票系统,给海岛老年人、中小学生等特定乘船优惠对象发放贴有照片的乘船IC卡。第十四条为加快推进陆岛交通的发展,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局、市国资委、市口岸局、市旅游文体局、-3-万山区和高栏港经济区等相关领导为成员的推进陆岛交通发展领导工作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推动陆岛交通发展的日常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市政府的任务安排抓好落实。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主题词:交通规定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

6、办,珠海警备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口岸查验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央和省属驻珠海有关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2月18日印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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