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城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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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文件西政发〔2011〕5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西城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7—西城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

2、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各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建议是指各级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活动中,按照规定格式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提案是指各级政协委员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在区长领导下,由常务副区长分管,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

3、府办”)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催办。第二章建议提案的交办—7—第五条 会议期间各级建议、提案及平类建议、提案,由区政府办根据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提出交办建议,报请有关区领导同意后,通过专门会议或者其它方式交各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需要2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会办单位或者分办单位。第六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各级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政府办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区政府办对承办单位退回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另行交办。第七条区政府办

4、对不属于本区职权范围的建议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转送区外机关、组织研究参考。第三章建议提案的办理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并指定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对全国、市级建议、提案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多年未解决的区级建议、提案,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直接研究、协调办理,并当面答复代表、委员。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严格办理程序,依法办理,并按期答复。第九条 建议、提案由2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负责与会办单位协商,研究办理意见;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并在

5、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个月内—7—,向主办单位提交书面会办意见;主办单位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后,提出答复意见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并将答复意见抄送会办单位;必要时,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共同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提案由2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分办单位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分别或共同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区级议案转建议的办理与建议办理的要求、程序相同。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应当及时与代表、委员联系,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需要与代表、委员当面沟通时,承办单位应当指定相关负责人参加。代表、委员联名

6、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只征求领衔代表、第一提案者的意见。第十一条 代表、委员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处理对象有可能对代表、委员和当事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承办单位应当为代表、委员和当事人保密。第十二条 建议、提案的原件、复文稿件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存档。第四章建议提案的答复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建议、提案(含平类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书面答复;对问题复杂在3个月内办复有困难的,应当书面报经区政府办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在3个月内先向代表、委

7、员做出阶段性书面答复,并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7—办理完毕,同时予以书面答复。对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抓紧研究,及时办理。第十四条 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在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并在取得代表、委员同意或者理解后,报送区政府办。答复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行文答复代表、委员。办理北京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在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并在取得代表、委员同意或者理解后,报送区政府办。答复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答复代表、

8、委员,并抄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北京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应当由承办单位在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后,做出书面答复,但代表、委员不要求征求意见即可答复的除外。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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