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丈夫的债务离婚后女方该不该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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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居期间丈夫的债务离婚后女方该不该承担还款责任?林女士与陈先生于2003年结婚,两人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摩擦不断。2008年3月,由于两人关系恶化,林女士与陈先生开始了分居生活。同年的5月,两人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承担债务。2008年10,陈先生在重庆开设了一家汽修厂。2010年,陈先生想扩大汽修厂的规模,于是用其经营汽修厂的土地、厂房、机械设备以及其个人的财产作抵押,向朋友们借款200万。2011年,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汽修厂资金紧缺,于是陈先生不得不再向朋友们

2、借款。截止至2012年1月,累计借款达400多万。然而,资金的流入并没有使汽修厂好转起来。2012年4月,负债累累的陈先生不得不到工商局注销了汽修厂的工商登记。2012年7月,陈先生也和林红办理了离婚手续。陈先生的债权人得知汽修厂的情况后,纷纷要求陈先生提前还债,但此时的陈先生早已无力偿还。于是,债权人纷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要求林女士共同还债。对分居期间丈夫的借款,妻子有没有义务共同还债呢?律师评析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解析本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

3、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上述债务发生在林女士和陈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陈先生、林女士提供了《夫妻婚姻

4、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协议》,以证明双方作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第三人已知道该协议,该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最终,法院最终判决林女士与陈先生共同偿还400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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