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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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中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1、婚前购买:父母单方出资(一人名下、两人名下)、父母双方出资(一人名下、两人名下)2、婚后购买:父母单方出资(一人名下、两人名下)、父母双方出资(一人名下、两人名下)、个人出资、共同购买1、婚前购买:父母出资(不区分登记,赠与自身子女,解释2,22,1)2、婚后购买:共同财产购买(无论登记,共同财产,解释2,19),父母出资(不区分登记,赠与双方,解释2,22,2)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共同财产。问题: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是否有区别?第二十二

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前父母赠与,个人婚后父母赠与,双方未提及登记人员。问题:婚前一方父母出资,双方父母出资;出全额,出部分;登记一人,登记双方;共有8种组合婚后同样8种组合。婚前一方父母出资,全额,一人:个人所有;一方父母出资,全额,双方:一方父母出资:部分,一人:一方父母出资,部分,双方:双方父母出资,全额,一人:双方父母出资,全额,双方:双方父母出资:部分,一人:双方父母出资,部分,双方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额,一人:一方父母出资,全额,双方:一方父母出资:部分,一人:一方父母出资,部分,双方:双方父母出资,全额,一人:双方父母出资,全额,双方:双方父母出资:部分,一人:双方父母出资,部分,双方: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

4、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前购买(个人出资)、一人名下个人所有(公平原则:共同还贷部分,共同)该条款是处理婚前个人买房的司法认定,在司法解释中有5个条件(1、婚前签订买卖合同;2、婚前以个人财产制服首付款;3、婚前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4、婚后共同还贷;5、登记在一人名下)。问题:如果组合的话有32种组合方式,哪些是必要条件,哪些不是,在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说明。该司法解释只是针对一种现象,进行要件式的描述,然后得出一个司法认定。而这种要件式的描述,确实是给实务操作带来混乱。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

5、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父母赠与,各自登记的,按份处理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12.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房,产权人可能登记为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也可能登记为夫妻双方或某一方与子女,或者只登记为子女一人,如何确定该房产权利(若以婚前财产出资购房的,如何处理?)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声。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户权登记中

6、末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至于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权问题,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总第16期)问题六巳有答复(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来确定权属,宜认定为父母与子女共同所有,但是所产生的债务由父母承担——民事理论中的受益意思推定)。但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13.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的处理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

7、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04五、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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