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贺章勇人生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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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起诉状原告:贺章勇,男,布依族,1968年7月5日生,身份证号:52232119680705363X,住址:贵州省兴义市清水河镇向阳村五组,联系方式:13885943275。被告:李留忠,男,汉族,1981年3月23日生,身份证号:522321198103232213,住址:贵州省兴仁县新龙场镇陈家寨村瘦田三组35号,系贵E03878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联系方式:18685972264。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罡,系公司负责人,地址:贵州省兴义市桔丰路1号电信大

2、楼一层。联系方式:0589-3234022。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方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65,235.29元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5日18时56分许,原告在兴义市清水河镇车榔新场村五组贺老三家门前已横过道路时被被告李留忠驾驶的由清水河往楼下方向行行驶的贵E03878号中型自卸货车撞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兴义市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左下肢严重广泛皮肤软组织撕脱伤;2、颜面部皮肤挫裂伤;3、失血性休克。此次事故经兴义市公安交警

3、大队兴公交认字【2014】第001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留忠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车速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由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无事故责任。2015年1月21日,原告的伤残等级经兴义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治疗期间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出院后原被告双方对人身伤害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2原告住院治疗51天,出院后医院建议修养并适时换药,尽早返院进行植皮手术,再次植皮费用约10000元。此次事故影响到了原告的

4、正常生活,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极重的精神负担。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具体如下:1、医疗费:62,648.84元2、误工费:37,448.00元/360日×98日=10,194.20元3、营养费:50元/日×98日=4,900.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日×51日=3,150.00元5、护理费:79.5元/日×51日=4,018.20元6、交通费:500元7、鉴定费:700元8、后续治疗费:10,000.00元9、伤残赔偿金:20667.07/年×20年×20%=82,668.

5、28元10、被抚养人生活费:13702.87元/年÷2人×20%×20年=27,405.74元11、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216185.26元,被告李留忠已赔偿医疗费50949.97元,余下共计人民币165235.29元经原告多次要求支付,却被被告予以拒绝。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李留忠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经查明,被告李留忠在第二被告处投有第三者责任险和强制保险,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

6、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兴义市人民法院起诉人:贺章勇二Ο一五年四月十五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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