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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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2月21日河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条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六条 妇女享有与男女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

3、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得低于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妇女干部担任领导职务。  少数民族比较多的地方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和配备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第八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有权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妇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 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予以制止、检举。被侵害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4、、控告和检举。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对就学确有经济困难的,应适当减免学杂费。  第十三条

5、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和完成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 各类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明确规定或者经教育部门批准外,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女性学生的录取分数线,不得限制女性学生的录取比例。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扫除妇女文盲、半文盲的工作。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方法开展扫盲工作。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和接收毕业分配学生时,除国家明确规定或者经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不适合妇

6、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和实行劳动制度改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和排斥女职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兴办适合妇女劳动的企业和事业,为妇女就业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妇女。  第十九条 各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

7、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对于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取消其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女职工哺乳室、淋浴室、倒班休息室等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应当设立配套的女职工安全卫生设施。  第二十二条 保障劳动妇女的休息权。任何单位不得违背妇女意愿,侵占其法定的休息时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8、。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筹集,用于女职工生育补偿。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女病普查,发现病患,及时治疗。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妇女特别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预防、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六条 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同男性家庭成员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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