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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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审理离婚案件主要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也日趋多样化,而且财产数量较过去有很大增长。如何准确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依法合理分割,是当前审理离婚案件的难点。2004年,崇文法院审理的离婚649起案件中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的526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的117件,涉案财产标的2351万余元。80%以上的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尤其是对公司股权、知识产权、房

2、屋产权等价值较大财产的分割。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居民的收入和财产日益增多,财产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的流转愈来愈频繁,一方隐匿财产或收入的机会增加,离婚时夫妻对财产各执一词。有近40%的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对方的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由于一些当事人无法提供对方财产的有效证据和线索,法院往往无法认定该当事人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我国对个人财产的申报、确认和监管缺乏有效手段,给隐匿、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的当事人以可趁之机。另外,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规定内容过于原则、简单、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夫妻双方处理财产关系时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可预见性,行

3、为无所适从,离婚时出现财产纠纷在所难免。离婚案件必须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法院首先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其次,在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利生产生活等原则基础上将财产进行分配。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公司股权时,既要考虑股权权能的综合性使之有别于有形财产的分割,又要考虑到其他有限责任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和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归所有权人。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股权,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要依法分割。由于《公司法》对股权的流转

4、有诸多的限制性规定,需要根据股权记载形式的差异分别作以下处理:①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是证据证券。它是证明股东出资和享有股权的凭证,既不能公开发行,也不能上市流通。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实质上是出资的转让,并且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到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出资所得的股权的分割,即为出资证明书的夫妻一方向非股东的另一方转让出资的运作过程。如果该行为取得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那么夫妻中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受让部分出资,享有股权。公司将其姓名、住所以及受让出资的数额记载于股东

5、名册;如果该行为未取得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由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该部分出资,而后夫妻中的另一方对转让出资所得享有所有权。②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记名股票,是证权证券。由于该种股票并不记载有股东姓名,转让时受限制较小,只须在证券交易所交付股票即可完成股权的转让,因而这种股权的分割方法较简便。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归属时,由于我国住房体制改革以及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拆迁问题,使当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来源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法院应当根据房屋来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对夫妻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此类房屋大都是通过银

6、行贷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的,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不判决房屋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或双方共同使用。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承租公房或通过房改取得产权的承租房,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总的来说,应由承租人继续承租或判归承租人所有,但如果一方因对方原因未能取得本可获得的房屋承租权或所有权的,也可将房屋判归由非承租方承租或所有。取得房屋所有权或承租权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拆迁安置房的处理分两种情况,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

7、分割。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在认定与分割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益时,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因此,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作者或发明创造者,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可以继承、转让、赠与。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该规定的不足之处是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第2页共2页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

8、认定与分割的取得时间。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两种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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