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督促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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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督促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摘要我国在1991年4月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督促程序,并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督促程序中干问题的规定》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在民诉法刚刚颁布的一年多的时间里,仅公开发表的督促程序的论文大概就有七十多篇,这种宣传和研究的规模在民诉法新增的程序和制度中是独一无二的。然而这样的局面并未一直持续或是发展,时至今日,督促程序不但没有像人们希望的那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却日渐受到人们的冷落,是指形同虚设,1992年,全省审结督促程序案

2、件17400件,而到1998年仅为9433件。本文提出这一课题,对我国督促程序的现状及原因进行研究与分析,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督促程序的设想,促进督促程序进一步的完善,使之服务于我国经济建设。 一引言二督促程序的特点三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四完善督促程序促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考五结论六致谢七参考文献一引言督促程序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

3、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我国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并没有规定督促程序,至1991年《民事诉讼法》才增设了这一程序。因此,督促程序在我国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时间尚不算长。从督促程序的司法适用情况来看,督促程序简便、迅速,审理案件的效率较高,能够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经过十年的司法实践,也暴露出了一些实际问题与立法缺陷,值得对之加以研讨。二督促程序的特点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督促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程序,与一般程序相比有着以下主要

4、特点:  1、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启动。在程序的启动上,督促程序非因起诉而启动,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只作简便的形式审查,无须按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作严格的程序审查。  2、送达方式一般仅限于直接送达。支付令受理的第二个要件就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中,申请人必须提供被申请人的准确地址,以便法院送达支付令,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而其他民事诉讼案件则没有此项要求,在一般程序中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可采用公告送达,在督促程序中,对债务人不在国内或下落不明的申请,不予受理。  3、无需开庭审理。督促程

5、序简化了开庭程序,申请人通过督促程序便可直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省去申请人因诉讼取证、举证、质证等一系列的繁琐以及请律师的费用;也节省司法资源,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  4、实行一人审查制。督促程序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法院无需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故在整个程序中,法院仅需审查和送达,无须审理,这也正是督促程序快捷之所在。  5、不适用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对在异议期内,债务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又不履行支付令

6、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到期的支付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不得适用上诉和再审的救济程序三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一)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尚不多,支付令案件占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总数的比例不高  从全国法院适用督促程序的情况来看:一是民事、经济案件收案逐年增多,支付令案件的收案却未相应增多。从1990年至1999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民事、经济案件年均递增分别为7.39%和11.17%,且共计达3717件,至2000年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收案数才有所下降,而其中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却

7、始终徘徊在30万件左右,2000年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比下降7.27%.二是适用督促程序较为集中的借贷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支付令案件却有所减少并呈下滑趋势。据统计,1992年至199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借贷纠纷案件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年均增幅达16.5%,而同期支付令案件占借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比重却大幅下降。三是民事、经济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较多,适用督促程序的甚少。1992年至1999年,全国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占同期审结的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总数的76.4%,而

8、同期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与之相比却明显下降。  (二)支付令案件受理范围较为混乱  由于对适用督促程序的实质要件认识不同,导致各地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的作法不一。有些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范围较宽,有些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则范围较窄。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这一适用督促程序的要件,就是指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是没有债权人据以申请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其他纠纷,而不是与申请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的债务纠纷。这样,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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