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协查制度

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协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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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罗庄区分局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协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大药品、医疗器械执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保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准确、有效,规范执法程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案件协查”是指本单位(提出协助调查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不相隶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办协助调查机关),对某种药品或医疗器械、某个特定企业或某个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进行确认,出具与案件调查取证有关材料的过程;或其他不相隶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需要我局出具与案件调查取证有

2、关材料的相关规定的过程。第三条协助调查应以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协助调查函及复函的方式进行,并应遵守公文管理、案件查办的有关规定。第四条提出协查时应制作《协助调查函》,明确协助调查内容和确认事项,并注明联系方式,制作完成后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由其转发。同时报分局办公室备案。第五条发出协助调查函后,应电话告之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注意收函并及时发出调查材料。第六条因特殊原因需要直接到承办协助调查机关辖区调查取证的,应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管辖、移送的规定。第七条紧急情况需要加急办理的,应请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预

3、先同承办单位进行沟通,先行协查,后履行相应程序。第八条稽查队应根据执法办案的需要提出协助调查要求,不得随意或假借办案的名义提出协助调查要求,违反此规定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九条案件协查的相关函件,不得复印提供给任何企业,擅自复印提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十条协助调查函发出15个工作日后,未接到承办协助调查机关所确认的材料,应直接向承办协助调查机关查询,也可以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询。第十一条发出的案件协查函和收到的协查复函应妥善存档,作为查办案件的证据。第十二条我局收到协助调查函后,有义务进行核查并复函。一

4、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调查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及时告之提出协助调查的机关并说明理由;若接到超出本机关职能的协助调查函,应于3日内将函件退回。第十三条承办协助调查结束后,应向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报告有关协助调查的内容和调查结果。第十四条协查工作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函告提出协助调查机关外,还应按相关规定对本辖区所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第十五条稽查人员应认真对待协查工作,保证协助调查结果的准确。对由于承办协助调查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或玩忽职守导致协助调查结果错误的,将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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