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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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环发〔2012〕40号】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指标”)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所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

2、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第三条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行业总量控制,其中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对电力、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对关中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第四条—9—企业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后,才可申请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所有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没有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第

3、五条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总量指标,优先使用建设单位已有项目实施污染治理或结构调整后减少的排放量;若建设单位内部无法落实总量指标或调剂总量不足的,需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获得总量指标。第六条总量指标审核管理由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其中通过排污权交易途径获得总量指标的,必须有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出具的排污权证。建设项目审批与各市区及企业集团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未完成上一年度总量减排任务的,不予审批排放新增相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第七条建设项目应结合当地环境质量和区域主要污染物

4、总量减排要求,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制定总量削减替代方案和区域削减方案,并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行业考虑区域内总量平衡。总量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要求进行削减替代(见附件1)。第二章总量指标来源第八条总量指标主要来源于本年度以前经国家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也可从列入当年省级减排计划的减排项目的削减量中获取。—9—第九条电力、钢铁、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应从该行业总量削减指标中获得。火电厂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排放总量指标可从非电力行业总量削减指标中获得。第三章总量

5、指标审核第十条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是指该项目采取先进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措施后的预期排放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复的总量指标必须是按照总量核定办法核定后的排放指标(见附件2)。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总量指标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市、县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总量指标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申请总量指标时,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环

6、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提出总量指标测算过程、指标来源和替代削减方案。建设项目单位申请的总量指标应与环评文件核定的总量指标相一致。第十三条—9—建设项目申报的总量指标,符合企业内部总量指标替代要求的,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获取总量指标。第十四条参加排污权交易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有关办法,按程序报名参加排污权交易竞买,获得排污权证后,其总量指标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批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项目尚未按照替代削减方

7、案按期完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与试生产。生产或试生产后,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过批复总量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通过验收。需增加总量指标的,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重新申请总量指标。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排污费的征收按照审批的总量指标确定排污量,项目验收通过并取得排污许可证—9—后,因设备老旧或其他管理原因导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审批的总量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污许可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8、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按照排污费数额加倍进行罚款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排污许可证;正常生产情况下,建设项目通过提高生产工艺等方式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低于审批的总量指标的,经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将多余的总量指标用于本单位其他建设项目,或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用于其他单位的建设项目。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台账,包括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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