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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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部分第八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部分第一节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n一、相关法律法规n(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n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2、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n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n第十八条非法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非法采集血液的;n(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n(三)非法组织他人

3、出卖血液的。n(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n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n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n(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n(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n(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n(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n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n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n……n(

4、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n……n27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n第四十四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器械,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n(六)《血液制品管理条例》n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

5、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二、相关制度n(一)医疗、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制度n开办医疗机构,如诊所、中医坐堂诊所等医疗机构行医,必须取得执业许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n采供血机构包括血站、单采血浆站n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n单采血浆站是指根

6、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n(二)行医人员执业注册制度n我国目前对医师、护士、乡村医生等医务人员实行执业注册制度进行管理。经执业注册的人员,需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内)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n医护人员离开注册的医疗机构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依法应当办理执业注册变更手续。n(三)《供血浆证》制度n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供血浆者实行《供血浆

7、证》制度。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的基本条件为:具有划定采浆区域内的当地户口的公民、年龄在18岁到55岁之间、身体健康。成为供血浆者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供血浆证》。未取得《供血浆证》,没有供血浆者资格。n(四)卫生监督属地管辖制度n属地管辖是卫生监督基本原则之一,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行为的查处遵守此原则。即不论非法行医人户口在哪里,非法行医单位坐落在哪里,只要在所管辖区域内发生非法行医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享有查处权,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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