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后财产债务及子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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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论离婚对当事人和子女法律后果及赔偿制度夫妻双方离婚是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一个法律事实,当然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在当事人自己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本文将谈谈离婚后的财产债务及于子女的法律后果。在自身方面,因夫妻商议确定的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继承的权利、监护关系均因离婚而没有,同时双方有了再婚的权利。但是,离婚对父母子女的关系并无影响。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灭。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是由养父还是养母抚养,仍是双方的

2、养子女。同时,离婚也结束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共同生活的关系,发生夫妻共同生活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债务的定性与清偿、特定情形下的经济补偿、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法律后果。1.离婚时的财产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则在离婚时不发生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及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离婚时须对共同共有财产部分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夫妻个人财产,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同财产。如果家庭成员除了夫妻之外还有父母、子女等人而且他

3、们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与他们拥有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就要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出来。另外,随着生活越来越好,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涉及到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前不一样:又得家庭出现财产构成向多方向、财产数额明显增多、投资经营财产在家庭财产多了。这就要我们对新出现的各种形式的财产,从各自归属的角度加以认定。婚姻法第对此做了列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时所得的工资、奖金,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

4、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均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知识产权收益的时间性,在当事人取得知识产权后,因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所以,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军人时,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在社会生活中,夫妻双方购买的房子一般登记在一方,主要是男方的名下。但根据物权法的基本规则,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人为所有权人,这样对夫妻另外一方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

5、实际的。但是新婚姻法的出台这个问题就解决了。现在大多数夫妻双方都写上了双方的名字。当前,父母对子女婚姻进行经济资助购置大件商品,仍是普遍现象。对于此类财产的归属,按以下规则确定:在当事人结婚前,夫妻一方的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在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6、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这类房屋的购买一般又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且其所花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离婚双方当事人往往对此类争议房屋的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并引发各种纠纷。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随着社会市场的发展、完善,人民法院审理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地涉

7、及在有公司的出资额、在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中的财产等问题。我有个朋友是在浙江台州的,去年办了离婚。正好他们就是此类的情况。律师三番五次的去清查这种流向企业合伙投资的资产。在分配时,应坚持以下处理原则:一是坚持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等各项原则;二是自愿协商原则;三是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同时婚姻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不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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