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律师诉讼技巧的边界

民事诉讼中律师诉讼技巧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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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律师诉讼技巧的边界曹力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法确定了诉讼诚信原则,该原则不仅约朿诉讼参与人也约朿法官。律师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人,由于其熟悉诉讼规则,更善于利用诉讼技巧而为当事人获得诉讼利益。但律师诉讼技巧应当在诉讼诚信原则的边界范围之内进行,应当充分注意诉讼诚信原则对其行为之规制,避免不当的诉讼技巧行为而遭受民事制裁和纪律处分。关键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律师;职业道德;曹力(1970-),男,汉族,江苏南京人,,任职于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研宄方向:公司法、合同法、投资与并购。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主义的抗辩式庭审模式,客

2、观上需要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诉讼技能来实现委托人的诉讼目标。但与抗辩式庭审相配套,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并规定了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措施。近來,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针对律师执业屮不遵守职业道徳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也加大了处罚力度。律师作为民事诉讼参与人如何恰当行使权利、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因不当执业行为而受到人民法院的民事制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这应当成为执业律师关注的课题。笔者根据执业经验,通过对法条的解读、案例的分析试图勾勒出民事诉讼中律师诉讼技巧的边界。律师应正确解读民事

3、诉讼诚信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56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第65条规定了“证据失权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用9个条文(第109条至117条)规定了“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章用2个条文(第101条、102条)细化了逾期提供证据的民事责任;第113条规定了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的民事制裁措施;第八章用19个条文(第174条至193条)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进行了细化。对上述法条,司法实践屮一般按照如下原则进行适

4、用: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法条规范的行为直接适用该等规定,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法条规范之民事诉讼不诚信行为则可以补充适用诚信原则。上述规定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对于保障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有利于法官发现案件事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诉讼诚信原则相对于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它只是一个起到平衡作用的原则,其适用要与具体案件挂钩,离开了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形,诉讼诚信就成为一宣誓性、内容空洞的模糊原则。反之,如果城市信用原则被滥用及泛化运用的话,就可能撼动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支柱性地位,无助于民事司法的良性发展,甚至会有重返职权主义老路上去的危险。所以,在民事诉讼屮,

5、诉讼参与人仍有诉讼技巧可以施展的空间和使用的必要。民事诉讼实质上是一种对抗关系,诉讼法是争斗的程序法。而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其熟悉法律和民事诉讼规则,可以充分利用诉讼规则和自身专业技能从趋利避害的角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这一过程,律师也最容易发生滥用程序的行为。针对这种现象,律师在诉讼中的活动不仅成为人民法院关注的对象,司法部和屮华全国律师协会也先后出台通过丫《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从律师执业纪律和律师执业道德的角度规范律师参与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笔者认为:律师

6、应当正确解读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了解其适用的规则,即不能因噎废食、忽视律师诉讼技巧的使用,更不能肆无忌4单,滥用诉讼程序,应当找出诉讼技巧的合法边界!二、律师应正视真实义务责任真实义务是耍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能主张已知的不真实事实或自己认为不真实的事实,并且不能在明知相对方提出的主张与事实相符或者认为与事实相符吋,仍进行争执。如若当事人应负有真实义务,律师也应负有真实陈述义务。如果律师不负真实义务,律师的代理行为不仅无助于事实的查明,还会遮蔽法官的视线,这与民事诉讼的目的也是相违背的。德国《联邦律师法》第四十三条a第三项规定:“律师不得于执业时有不客观公正之行为

7、。”H木《律师道德》第三条规定:“律师应精通法令和法律事务,诚实公正地履行职务;”第七条规定:“律师不得作伪证教唆、授意提交虚假证据或实施受怀疑之言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鉴定不应囿于委托人的利害关系,而应根据事实作出公正判断,并予率直的陈述。”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标准准则》第三节第三条A项一款规定:“律师应坦诚面对法庭,律师在明知的情况下,不得对法庭就有关事实或法律作虚假陈述”:第四款规定:“律师不得提供本人已知道是虚假的证据。如果律师在提交证据吋并不了解其虚假性,到后来才知道,那么律师应该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然而,中国律师对于律师应负有真实义务的观念认识

8、却欠缺一些,在诉讼代理中,要么无视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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