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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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文件青岛市财政局青环发〔2012〕72号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环保分局、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提高资金执行效率,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青岛市财政局—7—2012年8月23日青岛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下称“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项目及时建成使用发

2、挥资金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环保专项资金污染防治类项目的验收工作。第三条项目实行分级验收。财政补助资金额小于5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环保、财政部门负责验收,并将验收档案报市环保、财政部门备案;财政补助资金额超过(含)50万元的项目,由所在区环保、财政部门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由所在区环保分局转报市环保、财政部门验收。第四条验收条件(一)项目已按申报内容完成建设,主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实际能力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能够满足正常使用和设计要求。(二)完成工程财务竣工决算编制,投资额超过(含

3、)300万元的项目需通过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完成验收报告、绩效自评报告编制。—7—(四)项目资料按照要求归档,有关图纸、资料、技术文件等档案完整齐全,能够满足验收需要。(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须提交验收监测报告。项目单位应依据向环保部门申领的验收监测通知单的要求,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或所在区环保分局监测站进行验收监测并出具验收监测报告。第五条验收程序(一)验收准备1.内部验收。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项目竣工后,需以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为依据,进行内部初验。2.验收资料准备。收集、整理有

4、关文件、资料;编制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土建工程及国家、省、市有规定必须专项验收的需先通过专项验收;按规定进行验收监测及决算审计。3.申请验收。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向环保、财政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六份):项目单位申请验收的正式文件、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技术及工作总结、项目经费使用和财务核算(决算)的总结报告、绩效自评报告、项目相关的合同、发票、会计凭证等、验收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属于区级部门验收的项目,向相关环保分局、区财政局申报验收;属于市级部门验收的项目,先由相关—

5、7—环保分局、区财政局对项目建设情况、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验收意见,再转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验收。(二)验收审核环保、财政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经审查符合验收要求的,应在1个月内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审核认为需要进行调、改、补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审核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上报申请验收。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建设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验收应涵盖项目建设目标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绩效等。验收一般采用召开竣工验收现场会的方式,验收组成员包括财政、环保、

6、专业主管或归口管理等部门代表,根据需要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1.现场审核。验收组在听取建设单位汇报、审查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照项目建设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及验收报告等,进行实地查验,对工程设计、设备选型、招标合同、工艺选择、资金到位及运用、土建及配套设施工程质量及财务报告、运行效果及投资效益、技术档案管理等内容进行鉴定和全面评价。2.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对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做出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讨论确定项目竣工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环保、财政部门出具验收意见,项目单位凭验收意见办理资

7、金拨付手续。—7—第六条验收有关问题处置(一)项目竣工后,凡不按规定期限报请验收的企业,环保、财政部门不得再批准、安排新项目。(二)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验收部门,进行复验。(三)对验收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投资严重偏离预算而未报告、改变投资用途等重大问题,全部或部分取消该项目专项资金。第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7——7—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3日印发—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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