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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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厦门市专利奖的评奖工作,根据《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评奖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和异议处理等各项活动。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市专利奖励委员会由委员20至25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知识产权局等领导担任;委员由专利、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其人选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奖励

2、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初评工作。  第五条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当年厦门市专利奖申报项目情况,从具备资质的专家、学者中遴选合适人员组成专业评审组。根据需要专业评审组成员每两年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六条市专利奖励委员会职责:  (一)管理与指导厦门市专利奖评审工作。  (二)对专业评审组评出的厦门市专利奖特等奖、一、二、三等获奖项目进行评定。  (三)决定厦门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厦门市专利奖奖励有关规章和制度的

3、起草或修订。  (二)负责组织厦门市专利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组织与事务性工作。  (三)负责处理厦门市专利奖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应报市专利奖励委员会。  (四)评审专家库的建立。  (五)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汇报工作。  (六)其它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专业评审组职责:  (一)对厦门市专利奖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二)提出改进专业评审工作的建议。  (三)其他相关的工作。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厦门市专利奖必须同时具备评奖办法第五条的申报条件。  评奖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所称“专利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

4、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  评奖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尚未解决以及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尚未解决的。  评奖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所称“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一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十条评奖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所称“经济效益”主要考虑新增销售额和新增利润;所称“社会效益”主要考虑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促进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以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专利权人许可

5、厦门市辖区内单位实施其专利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经专利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报告,实施单位可以申报厦门市专利奖。  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报厦门市专利奖时所有专利权人要出具书面同意报告,并协商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鼓励专利权人和专利项目实施单位自主申报厦门市专利奖;鼓励各区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厦高校、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积极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厦门市专利奖。  第十四条 申报厦门市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

6、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应复核专利证书原件)。  (四)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市知识产权局授权机构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六)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如属自行转化的,其填写的经济效益,须由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佐证,如属对外实施转化的,应由实际实施单位出具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

7、料。  第十五条推荐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评奖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格、有效。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相关的许可证之前,不得申报或推荐参加厦门市专利奖评审。  第十七条 经过评审未授奖的申报人或单位,在以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评奖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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