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涉税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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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涉税账务处理对于企业在委托代销方式下的销售收入,会计上是以收到受托代销方开具的代销清单为确认时点。即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之前的任何时点或收到与此代销业务相关的任何款项时,都不能确认此委托代销业务的销售收入。但对于委托代销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新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对会计上暂时不能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而税法上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如

2、何进行账务处理,以及在委托代销最终全部或部分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时,已交的增值税款如何进行处理,现行准则及会计教材均没有给出参照性的账务处理方法;而在实务中,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委托代销又可分为买断式代销、可退回式代销、支付手续费式代销、以上方法的综合式代销等。[例]2007年7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代销协议,委托乙公司代销A商品100件,甲公司账面上A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20元/件。一、买断式代销8买断式代销,是指代销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

3、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此时,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此类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相关商品的销售收入。假设根据协议约定,本次代销方式为上述的买断式代销,乙公司代销A商品与甲公司的协议结算价格为200元/件(不含税。下同)。此时,甲公司应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借:应收账款――乙公司234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项)3400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贷:库存商品A商品12000借:银行存

4、款234008贷:应收账款――乙公司23400二、可退回式代销可退回式代销,是指代销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能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此时,委托方应根据谨慎性原则,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现行准则中规定有一种“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

5、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8可退回式代销与上述的“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有些相似,都在相关合同中规定有退货的条件;二者的区别在于:(1)两者名称不同。前者为“商品委托代销合同”,后者为“商品销售合同”。(2)货款结算时点不同。可退回式代销的销售货款结算日为委托代销方收到代销清单时,而附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货款结算为双方达成销售意愿时。(3)具体内容不同。可退回式代销商品的销售合同视情况不同可能有规定受托代销方的商品销售价格、购销差价、代销手续费等内容的条款

6、,而附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合同中一般没有此相关条款等。上例中,假设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的代销价格为200元,件,乙公司的销售价格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结算价之间的差额归乙公司所有。对乙公司不能盈利销售出去的A商品,在保证不损坏其原有质量的情况下,有权随时向甲公司办理退货,甲公司必须无条件收货。这种情况下,甲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为:(1)发出商品时,借:发出商品――乙公司(A商品)12000贷:库存商品――A商品12000(2)假设至2007年12月31日,乙公司将A商品全部销售出去,并开具代销清单给甲公司。此时,甲公司对委托代销的A商

7、品应全额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并确认纳税义务(账务处理同第一种方式,只是结转成本时的“库存商品”变成了“发出商品”)。8(3)假设至2008年1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或货款。此时,甲公司在会计上仍不能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但根据“实施细则”精神,应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对这种情况下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对方科目的处理,有观点认为应计入“应收账款”,作为此代销业务应向受托代销方乙公司收取的款项。笔者不同意此观点,因为此时尚不能确定乙公司对A商品的销售情况,乙公司仍有随时退货的可能。对于此应交的增值税款,笔者认为应计入“其他

8、应收款――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委托代销商品业务量较大、发生较频繁,对“其他应收款―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还应设立辅助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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