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德广”商标异议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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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审公告第8277314号“大德广及拼音”商标异议答辩书答辩人(被异议人):河南大德广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答辩人地址:河南省郏县冢头镇南三郎庙村异议人:浙江大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异议人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西路被异议商标:大德广+DADEGUANG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答辩人河南大德广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经贵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第8277314号第5类“兽医用制剂、医用饲料添加剂、兽医用药、兽医用生物制剂、兽医用化学制剂、兽用氨基酸、杀虫剂、消毒剂、兽医用酶制剂”商品上使用的“大德广+DADEGUANG”商标(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被浙江大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

2、人)提出异议。答辩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大德广+DADEGUANG”与引证商标“大德+DADE”12属近似商标,指定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七)、(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认为其引证商标属驰名商标,应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给予保

3、护,商标局应该驳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答辩人(被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将答辩人的商号注册为商标,是答辩人臆造的词语,与引证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访,不属于恶意注册,也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七)、(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且两个商标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主要使用在兽用药上;引证商标主要使用在人用药上,因此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识别上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4、《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事实与理由如下:第一,答辩人所注册的商标“大德广+DADEGUANG”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标“大德+DADE”12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两者的字形、读音、含义、外观及整体视觉效果截然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现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从不同的方面进行比较,如下:被异议商标异议商标从字形、读音上看,被异议商标的拼音部分是非普通字体,每个字母都是独立的,且字母整体跨度较大,较有长度;引证商标的拼音部分是紧挨着的四个字母,像连成一串的四个圆球。被异议商标的文字部分是行楷体,,三个汉字的大小一样,引人注目的直接是“大德广”三个字,而非仅被注意到其中

5、的“大德”两个字;引证商标文字部分是黑体字体,且只有两个字,即“大德”。商标的读音也是使相关公众区别商标的重要方式之一,被异议商标的读音是三个音节组成,在消费者发音的时候,三个音节是均速、有顺序的被读出,而不是先读前两个字,过较长时间再读出最后一个字,所以消费者接触的是“大德广”整体商标;引证商标是两个音节,即“大德”。所以两者在字形和读音上都是差距甚远的,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含义上看,两者都是“大”字开头,“大”为修饰词,仅为商标主体的前缀,“大”一般解释为:形容体积、面积、数量、力量、规模、程度等方面超过一般或超过所比较的对象,与“小”相对。被异议商标的主

6、体为“德广”,引证商标的主体为“德”。“德”即道德,12品德、德行之意;“德广”意为恩泽广众,既指深度、也指广度。据考据,“德广”出于《庄子.外篇.天地第十二》,其意为“德行圣明而又虚广”;《三国志》中亦有“功高而德广,可谓无二矣”之句,“德广”在此特指答辩人(被异议人)良好的职业素质与社会责任感、使命感。由于“大德广”的特殊含义,被异议人不仅于2008年注册公司时将“大德广”当做商号,与此同时,也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上。因此,被异议人商标“大德广”和“大德”商标的含义大相径庭,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外观和整体视觉效果来看,被异议商标的拼音是较有长

7、度和跨度的,而引证商标的拼音部分是四个圆球拼凑起来,每个球都有一个小尾巴,且汉字部分的字体和长度也是不同的。因此,两者在外观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差距甚大,同样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简称《标准》﹚中有明确界定,该《标准》上篇第三部分第四节第﹙一﹚条文字商标的审查第14款中关于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其他字中明确指出:“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不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不相近似商标。《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该具有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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