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制度中的若干争议问题分析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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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罪并罚制度中的若干争议问题分析的论文摘要数罪并罚制度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从总体上解决了对一人犯数罪如何处罚的问题。然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数罪并罚制度中的诸多问题还存在争议。本文针对其中的同种数罪、非同种有期自由刑、同种附加刑以及非同种附加刑的并罚问题进行了探究,并试图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运用限制加重原则平息这些争论。  关键词数罪并罚罪责刑相适应限制加重原则    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作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对一人所犯数罪准确评价的结果,也是刑法功能

2、发挥、目的实现的途径,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典没有对79年刑法典中的数罪并罚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数罪并罚制度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日益显现,并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由于司法实务中对这些疑难问题的处理并不统一,这势必影响法律的尊严,进而影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因此,对其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无论对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同种数罪是否并罚问题  同种数罪,即相同罪名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相同的主观罪过实施的行为,数次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相同罪名的数罪。然而

3、,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是否并罚问题,理论界却存在较大的争议。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观点:其一为一罚说,即否定说。WWW.11665.COm该说认为同种数罪无需并罚,只需按一罪酌情从重处罚,即只需将同种数罪作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者加重构成情节处罚。其二为并罚说,即肯定说。此说显然与否定说尖锐对立,明确主张同种数罪应毫无例外地实行并罚。其三为折中说。主张对同种数罪是否实行并罚不能一概而论,而应以能否达到罪责刑相适应为标准,决定对具体的同种数罪是否实行并罚。对于能够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无需并罚。反之,则应实行并罚。  本人认为,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没

4、有实行并罚的必要。首先,刑法事实上将许多同种数罪规定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加重构成的情节。例如,《刑法》第263条就将多次抢劫作为加重构成的情节。其次,刑法分则条文中绝大部分针对同种性质犯罪中各具体犯罪的数额、情节、后果、次数等的不同规定了几个法定刑幅度,在遇有同种性质的犯罪时,就可以针对该同种数罪的具体情况确定与其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不实行并罚完全可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相反,按照并罚论则可能导致罪刑不均衡。例如,在犯罪人强奸妇女几十人、没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下,若按照并罚说最多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但依照一罚说则可能判处其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哪一个更能体

5、现罪责刑相适应,我们不难而知。再次,对同种数罪不并罚能够与连续犯、惯犯等特殊形态的犯罪的处罚保持一致,从而维护数罪并罚制度内部的同一性。最后,将同种数罪以一罚论处,有利于从整体上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能够对其更准确地进行刑罚的裁量。关于折中说,看似较好的解决了同种数罪的难题,但它其实破坏了一个制度内部应有的同一性,缺少了一个贯彻始终的标准,增强了法律的随意性,给人留下我国刑法以惩罚犯罪为唯一目的的口实,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团结。当然,在犯罪人数次伤害致数人轻伤的情况下,按照我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坚持一罚论对其最多可能定格判处三

6、年有期徒刑,但如果按照并罚论,三年的限制就可以轻而易举的突破,从而达致罪刑均衡。但我认为这是我国立法上的缺陷造成的,而不能成为坚持折中说的理由。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刑法的修改适当提高某些规定过轻、难以容纳同种数罪的法定刑,并适当增设量刑幅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适应罪刑均衡和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  二、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问题  客观地说,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当一人触犯数个罪名时,必定会出现对其判处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情况。然而,对于一人犯数罪被分别判处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时该如何并罚的问题,理论界也有很大的争议。  本人认为,折算说没有分清楚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性质,由于

7、各种自由刑的不同,犯罪人服刑期间的待遇、执行场所、法律后果等方面也存在差别,因此会出现将轻刑向重刑升格的现象。吸收说主张重刑吸收轻刑,只执行重刑的做法,违背了有罪必罚的刑罚原则,势必会放纵犯罪,体现不出对数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分别执行说实际上采取的是并科原则,违背了对一个犯罪人只能执行一种主刑的规则。折中说意图避免前三种学说的缺陷,但实际上折中不仅未能从根本上消除各自观点的缺陷,反而还导致了多种并罚方法并存,违反法律适用统一性的弊端,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威严。至于有限酌情分别执行说和按比例分别执行部分刑期说,无论是“有限制酌情”分别执行还是“按比例”分别执行,都违

8、反了对一个犯罪人只能执行一种主刑这个规则。  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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