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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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财政宣传月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一、适用对象园区创业人员自办实体享受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实体正常经营、已办理纳税登记并已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已办理园区公积金登记,并依法缴交公积金;2.自办实体需吸纳园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交公积金。二、定额补贴标准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后,吸纳经过认定的园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定额补贴。三、定额补贴申请流程1.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办实体,应携带以下材料至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

2、请表》:(2)《苏州工业园区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或完税凭证;(5)公积金登记证及相关缴费凭证;(62010财政宣传月)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7)就业困难人员相应证明材料;(8)自办实体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9)开户银行帐号。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2.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收到自办实体收据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划至自办实体帐户。四、注意事项1.自办实体未及时足额为所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缴交公积金的,不予享受补贴

3、。2.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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