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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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桂财社〔2011〕22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局: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区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2009〕70号)、《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人口和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桂卫妇社〔2009〕34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

2、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和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8—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8—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等有关规定

3、,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市、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本办法所称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级(

4、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的责任主体,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8—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最低年人均筹资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2011年,年人均25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按照80%、12%和8%的比例承担。今后,提高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5、标准新增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和市县财政按照60%和40%比例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并提高经费补助标准。第六条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于每年4月底前按上年补助资金的80%预拨,于每年10月底前按中央核定的服务人口和自治区确定的人均经费补助标准及承担比例预拨自治区补助资金余额;自治区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下达各市、县(区)。次年4月底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

6、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对绩效考核优良的市、县,自治区财政将给予适当奖励。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市、县,自治区财政将扣减次年补助资金,所扣减资金由相关市、县财政按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予以补足,确保按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标准补助的资金总量不减少。自治区对市、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下发。第七条—8—市、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各地要结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备案。第八条自治区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

7、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等提供依据。第九条县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行政区域内服务人口数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人均经费补助标准,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第十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区城乡居民提供。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职能设置不全、服务能力不足而暂时无法承担相关项目的,经

8、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项目。2011年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全部由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委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到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第十一条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负责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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