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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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比较研究-工程论文中外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比较研究张友ZHANGYou;许慧XUHui(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武汉430073)(AcademyofEcnomicsandManagement,WuhanInstituteofTechnology,Wuhan430073,China)摘要:本文比较了中国与IASB、美国、日本及欧盟各国在碳排放权会计确认、计量及披露方式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从中得出了我国碳排放权会计制度建设的三点启示,为我国碳排放权会计制度设计提供了国际化的建设思路。Abstract:Thispapercomparesthesimilaritiesandd

2、ifferencesofcarbonemissionsaccountingrecognition,measurementanddisclosurebetweenChinaandtheIASB,theUnitedStates,JapanandcountriesinEuropeanUnion,fromwhichthreeapocalypsescanbedrawtointernationalizetheestablishementofChinaacute;scarbonemissionsaccountingsystem.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碳信息披露Keywords:rightof

3、carbonemission;accountingconfirmationandmeasurement;carbondisclosure中图分类号:F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5)30-0028-020引言2015年2月28日,记者柴静推出了她自费拍摄的雾霾深度调查《穹顶之下》,引爆了中国社会对环保问题的深切关注。2015年3月3日和3月5日在北京召开的两会上,政府也多次提出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我国从2011年11月起,即已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截至2015年3月31日,7个试点省市累计成交量约200

4、0万吨,累计成交金额近13亿元。随着全球碳市场的繁荣,碳排放权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也成为全球讨论的热点。但由于碳交易的特殊性,目前为止,一套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会计准则尚未出台。我国目前的碳会计核算体系和碳信息的披露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本文致力于比较国内外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方式,并在此基础之上,试图为我国碳会计准则的制定出谋划策。1中外碳排放权会计核算方式的比较长期以来企业一直忽视对于碳排放问题的核算,主要原因是目前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研究还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成果。因此,本文对于碳排放权会计核算方式的比较主要集中在会计确认和计量这两个方面。1.1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确认、计量方式

5、我国通过对碳排放权的特征分析,将碳排放权确认为资产。但如果与碳排放权相关的义务符合负债的定义,应将其确认为负债。但由于学者们的认识角度不同,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何种资产存在很多争议。国内会计界根据持有目的不同形成了确认为存货、金融资产、无形资产等几种观点。具体情况见表1。由表1可知,我国关于碳排放权确认的观点不尽相同。而根据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碳减排量在我国是一项具有存货性质的特殊的无形资产,仅满足无形资产—非货币资产的要求。此外,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区分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分别进行核算。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可计入相关无

6、形资产。1.2IASB及世界其它各国碳排放权会计确认、计量方式JanBabbington和CarlosLairinaga-Gonzalez(2008)认为,净额法和总额法是目前碳排放权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主要釆用的两种方法,美国公认会计准则认为应当釆用净额法,而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应采用总额法。净额法和总额法的主要区别是对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不同。净额法认为无偿获得的碳排放权对于企业的资产和权益没有影响,资产负债表仅需要对于购买的碳排放权部分进行反映,因此美国只将购买的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并按购买时支付的现金或所支付的对价进行初始计量,而对于其他途径如从政府无偿取得或自行生产的碳排放权

7、则以零值确认;总额法认为无论是无偿分配还是有偿购买都应按照购置成本确认为资产,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确认为捐赠的资产。按照这种方法,IASB将购买的和无偿取得的排放权配额都确认为资产,并在收到配额时或者实际排放时确认碳排放负债。与此同时,IASB认为持有的碳排放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根据《IAS38无形资产》所作出的规定来进行会计处理。日本的企业会计基准委员会(ASBJ)于2004年11月颁布了名为《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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