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宜大学自我评鉴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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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靜宜大學自我評鑑施行細則民國102年09月2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依據「靜宜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自評辦法)訂定「靜宜大學自我評鑑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二條自評辦法第七條所稱自我評鑑推動小組,其任務及組成方式如下:一、校級自我評鑑推動小組:由副校長、教務長、研發長及相關一級主管組成,副校長擔任召集人,研發長為執行秘書,負責辦理自我評鑑事務規劃、推動、督導、實施與後續追蹤等事宜。為落實各項評鑑業務,可依自評辦法第二條之評鑑類別需要,聘任不同組織成員。二、院級自我評鑑推動小組:由院長及所屬各單位主管組成,

2、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辦理院內自我評鑑事務規劃、推動、督導、溝通協調、執行及提供學院或系所自我評鑑相關重要作業之諮詢。三、系級自我評鑑推動小組:由系主任籌組之,系主任擔任召集人,負責辦理單位內自我評鑑事務規劃、推動、督導、溝通協調、執行、追蹤改進及提供系所自我評鑑相關重要作業之諮詢。四、學門或專案自我評鑑推動小組:由受評單位之一級主管邀請相關單位成員組成,該一級主管擔任召集人,負責辦理自我評鑑事務規劃、推動、督導、溝通協調、執行及提供自我評鑑相關重要作業之諮詢。第三條自評辦法第八條所稱校務、院、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自我評

3、鑑校內相關人員與評鑑知能定義如下:一、自我評鑑規劃人員:各教學、行政單位一級主管與研究發展處負責評鑑業務之承辦人員與其所屬主管。二、自我評鑑執行人員:各教學、行政單位二級主管與實際執行評鑑作業之教師與行政人員。三、評鑑知能:包括研究發展處所舉辦之評鑑研習、校外評鑑知能研習,以及各單位與校務、系、所、通識教育評鑑相關之增能研習均屬之。第四條自評辦法第九條所稱評鑑委員,其職掌係依本校自我評鑑辦法執行實地訪評工作事宜。第五條各評鑑類別之評鑑委員資格與組成人數如下:一、校務評鑑:由對高等教育行政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資深教授,以及對大學

4、事務熟稔之業界代表組成,人數以七至十一人為原則。二、院、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評鑑:由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以及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組成,人數以五至七人為原則。三、學門或專案評鑑:由具高等教育教學與研究經驗之教師或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組成,人數以三至五人為原則。第3頁/共3頁評鑑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主動迴避:一、過去三年曾在受評單位擔任專任或兼任職務。二、過去三年內曾申請受評單位之專任教職。三、最高學歷為本校畢(結)業。四、接受本校頒贈之榮譽學位。五、配偶或直系三親等為受評單位之教職員生。六、擔任受評單位有給或無給職

5、之職務且有利害關係者。七、過去三年內與受評單位有任何形式之商業利益往來。第六條各類別評鑑委員之遴選方式:一、校務評鑑:由行政一級主管向研究發展處推薦3倍數之評鑑委員候選人。二、院、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評鑑:院級評鑑由院務會議推薦2倍數之評鑑委員候選人併同學術審查委員會推薦1倍數之評鑑委員候選人;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評鑑由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單位主管及其所屬上級主管共同研議2倍數之評鑑委員候選人併同學術審查委員會推薦1倍數之評鑑委員候選人。三、學門評鑑:由學門所屬之院務會議研議推薦2倍數之評鑑委員候選人併

6、同學術審查委員會推薦1倍數之評鑑委員候選人。前項各類別評鑑候選人名單,應提送自我評鑑委員會審議並擇選1.5倍數之評鑑委員名單,由研發處連繫後簽陳校長聘任之。前項各類委員候選人以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之評鑑人才資料庫與業界代表為優先,其所屬類別之委員候選人數不足額時,其不足額數以各校相關領域之講座教授優先或經教育部認可施行自我評鑑學校之相關領域教授或副教授補足之。第七條自我評鑑程序如下:一、前置階段:(一)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指導自我評鑑相關事宜。(二)成立自我評鑑推動小組。(三)辦理評鑑說明及共識會議。二、準備階段:(一)成

7、立各工作小組。(二)辦理自我評鑑研習。(三)蒐集評鑑相關資料(含上次評鑑待改善事項)。(四)各評鑑項目召集人撰寫自我評鑑報告。三、實地訪評階段:(一)聘請評鑑委員。(二)接受實地訪評。(三)訪評作業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及設備檢視、相關人員晤談、師生問卷調查、委員向受評單位報告初評結果及完成受評單位之評鑑報告書(即正式訪評報告)等。第3頁/共3頁四、後續追蹤階段:(一)落實自我改善機制及改善措施。(二)後續追蹤規劃。第八條受評單位收到「實地訪評報告書初稿」或「追蹤評鑑實地訪評報告書初稿」後,認為實地訪評過程有「違反

8、程序」、實地訪評報告書初稿「不符事實」或「要求修正事項」時得提出申復,申復辦法另訂之。第九條受評單位收到「評鑑結果」或「追蹤評鑑結果」後,認為有不服處,得提出申訴,申訴辦法另訂之。第十條評鑑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結果,經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認可後公告於本校首頁或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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