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的可专利性——实用性_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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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的可专利性——实用性·案例分析【案情介绍】案例来源:北大法意,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99239&KeyWord,2009年5月20日最后一次访问。原告谢呈合不服专利复审委于2005年5月10日作出的6245号决定,认为申请号为01108833.8、名称为“曲轴连杆法利用磁能”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具备实用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向北京市第

2、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该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先用两相同的方形(或其它形)永磁体,两边装上小滑轮,连同连杆曲轴一起由滑轮和轴承支撑在支架上,使两相同永磁体磁通量最大,磁力线最密的正面同极相向,中间平行插入一平面稍大于两永磁体平面的软铁片,或其它易磁化的材料,使两永磁体平面与软铁片平面保持在既平行而距离又相等,最接近而又不接触的位置,曲轴一端装上飞轮。这时,快速抽出软铁片,两同极相向的永磁体在相斥力的作用下同时向相反方向移动,通过连杆推动曲轴转到180度

3、,同时也产生了所需要利用的动力,当又快速将软铁片插回两永磁体中间,曲轴借助飞轮的惯性冲过上止点绕过180度转到360度,又回到原来的位置,当曲轴借助飞轮的惯性冲过下止点时,如果又把软铁片抽出,两永磁体又同时移开,这样周而复始,两永磁体就不停地运动,从而不断产生所需要利用的动力。支架、连杆用非磁性材料制作。”谢呈合在复审请求书和复审意见陈述书中声称能量守恒定律对该发明是不适用的;本发明可以不停地运动,不断输出能量。专利复审委认为这种效果是无法实现的。首先,整个系统中存在各种摩擦力、阻力,谢呈合在复审意见陈述书中

4、对此也予以承认;其次,铁片在抽插时需要外力对其做功;最后,本装置仅能起到的效果是转化和传输能量,而无法创造新的能量。本申请图示中的铁片恰好处于插入动作完成、抽出动作还未开始的特殊时刻和位置,在这一完全对称位置的铁片上的合力确实为零;只要铁片一旦偏移此对称位置,合力就不为零。为了将铁片抽出或插入,必然要向铁片施加一个力;抽出或插入铁片需经过一段位移,力与位移的乘积也不为零。谢呈合实际上也承认抽出铁片和插入铁片需要外力的作用,但混淆了力与功的概念。谢呈合给出的试验数据是在没有考虑外力做功的情况下得出的,根据这些数

5、据所作出的结论是错误的。专利复审委认为该申请违反了量守恒定律,在没有外力对铁片做功的情况下该系统无法运转,更无法输出能量,可见该申请声称的效果不可能实现,因此该申请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本案涉及的知识点】实用性的判断标准【与本案有关的现行法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14款: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2.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

6、章第2节第(1)项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当事人的意见及理由】  原告谢呈合诉称,因为其于2001年3月7日申请的“曲轴连杆法利用磁能”发明专利被国知局驳回,遂于2003年12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以要控制好铁片刚好位于两磁体中间需要外力、要使两磁体接近和铁片插入过程需要外力做功、抽插铁片过程总功不为零为由认为本申请不具有实用性,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作出复审决定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国知局的决定,这是不正确的,同时

7、也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既不需要输入能量,又能不停地运动而输出能量,永磁体还能保留较强的磁性不易消失。显然,这些客观事实及自然现象并不支持能量守恒定律,但主观应服从客观,虽然本申请确系永动机,不受能量守恒定律的约束,但仍具有实用性。故被告认为本申请不具有实用性与事实不符,所以6245号决定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被告专利复审委辩称,6245号决定中已经详细指出整个系统中存在各种摩擦力、阻力,谢呈合在复审意见陈述书中对此也予以承认;铁片在抽插时需要外力做功,本申请仅能起到转化和

8、传输能量的效果,无法创造新的能量。本申请违反了能量守恒定律,其声称的效果不可能实现,因此本申请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谢呈合的诉讼请求,维持6245号决定。【法院的判决结果及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发明的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3.2.2节中明确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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