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林业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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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林业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行〔2014〕38号)、《桂林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市财行〔2014〕45号)和《关于明确实(见)习、工作锻炼、选送学习等工作人员相关补助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市财行〔2014〕51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本级机关及局二层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到桂林市六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

2、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必须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桂林市六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7—交通工具级 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

3、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有特殊原因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先经局长批准。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出租车除外

4、)。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出差往返在交通意外保险期限内的,不重复购买。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一条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各科室、站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依照桂林市财政局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见附件)。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可住单间或标准间。第十三条—7—出差当天往返实际发生住宿费的,在差旅费规定的住宿标准限额内报销。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

5、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第十七条各科室、站工作人员出差,市外出差依照桂林市财政局制定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市内所辖县(不含所辖城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以下情况执行:(一)市直机关驻桂林市单位,常驻地为桂林市城区,到桂林市所辖县(不含灵川县定江镇、大圩镇)、临桂区黄沙瑶族乡视作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二)到象山区、

6、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临桂区所辖街道办事处及部分乡镇(二塘乡、大河乡、朝阳乡、雁山镇、柘木镇、临桂镇、四塘镇)进行公务活动的,不视作出差。(三)到桂林市所辖城区较偏远乡镇(大埠乡、草坪回族乡、六塘镇、会仙镇、两江镇、五通镇、南边山镇、中庸镇、茶洞乡、宛田瑶族乡)进行公务活动的,差旅费补助标准:1.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2.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3.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确因公务活动发生住宿费用的,参照县级住宿费标准凭据报销。—7—第十八条出差

7、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支付给伙食提供方进行结算。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因特殊情况(因私绕道等个人原因除外),如乘坐火车出差等,当天不能到达出差目的地,且在交通工具上连续乘坐超过12个小时(含)的,可凭车票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科室、站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8、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及时支付给交通工具提供方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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