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承担忍耐义务的缘由及途径

行政机关承担忍耐义务的缘由及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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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承担忍耐义务的缘由及途径  一、何为行政机关的忍耐义务  忍耐,就其本身的词义而言是指把感情按住不让表现,经受困苦或艰难。忍耐是人的一种优良的精神品质,是一种隐性的坚强,是取得成功的一种必要手段。行政机关在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过程中,在行政人员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必然要考验到行政人员的忍耐度。  笔者认为行政机关的忍耐义务就是指在程序上,行政行为要忍受法定的时间、空间、方式、步骤、顺序的限制,在实体上忍受权力范围法定的义务。例如,在时间领域,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执行,不得突然袭击;行政法规定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

2、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忍耐到30日,且催告后才能强制执行。在空间领域举例如下,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而非私人行政,因此行政机关只能在公共领域行使职权,而不能干涉私行政。实体上的忍耐义务又如,工商所可以处罚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对集中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但是不能对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此时,工商所就应忍耐职权上的限制,不能滥用权力或超越权限。  二、行政机关为何要承担忍耐义务  (一)行政机关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标  根据卢梭的人民主权原则,现代社会的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于人民,它存在的终极目标在于为公共利益服务。权力容易被滥

3、用的规律以及行政相对人相对弱势的地位,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容易被侵犯。行政机关作为服务于公民的主体,自觉承担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忍耐义务,才能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实现行政法的基本目标。  (二)忍耐义务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法治国家要求以政府为主的公共机构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组织、协调、控制等一系列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明确规定。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不仅在实体上,而且在程序上都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行政机关忍耐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及实体上权力的制约,其实质也是依法行政的过程,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具体体现

4、。  (三)行政机关忍耐义务是程序正义的要求  程序正当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提出了三个要求:第一,坚持行政公开;第二,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三,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行政机关忍耐义务也内含着程序正当原则。只有正当的程序才能保证行政决定的正当性和理性,才能保证行政的民主化。  (四)行政机关承担忍耐义务才能树立良好的形象  例如税务局要求相对人在10日内交税,对相对人来说也是一种承诺。相对人在10日之前不交税是基于该承诺,税务局不得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必须忍耐到10日之后才能强制执行。若行政机关提前强制执

5、行,则有出尔反尔,言不属实的嫌疑,损害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破坏其公信力,有损政府形象。以此行政机关按程序办事,遵守承诺,恰当忍耐,才能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三、行政机关如何践行忍耐义务  (一)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综合素质  忍耐是人的一种精神品格,行政人员忍耐水平的高低,与其综合素质有着必然联系。因此,行政机关要更好的履行忍耐义务,首先主观上则必须有为人民服务,保障公民权利的意识。这种行政为民意识的建立与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密不可分。可以说,行政执法队伍综合素质、执法能力水平的高低对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进程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也会反过来影响依法治国的进程。

6、因此,在新时期依法治国方略下必须提升行政机关、行政队伍的综合素质,提高其对忍耐义务的认识。  (二)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权力不受监督就会滋生腐败,行政管理的目标就难以实现,甚至偏离法治的轨道。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监督,强化其忍耐义务。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应该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主要是依靠公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组织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应既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纵向监督,也包括同级之间的横向监督。只有内、外部监督双管齐下,才能保证行政机关切实承担忍耐义务,才能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服务人民。  (三)公民要提高

7、维权意识  公民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学法、懂法、守法,谙熟法律,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忍耐义务。上述税收例子中,行政机关若提前强制执行,则懂法的公民会选择拒绝其执行;再如工商所越权吊销营业执照时,公民可以选择拒绝,从而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其忍耐义务。  [参考文献]  [1]刘素梅。论行政权力的扩张[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3(2).  [2]周庆国。行政公平的基本涵义和内在意蕴[J].中国行政管理(行政哲学),2010.  [3]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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