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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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研究论文摘要:假释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其价值取向应当是在防卫社会和保障罪犯权利上的妥善平衡。应成为在罪犯回归社会的一种重要方式。而假释的适用情况是衡量假释制度构建与运作合理性的主要标志。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假释制度的现实状况,从而揭示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改革意见,以实现假释制度的高效运行。关键词:假释刑罚回归社会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实践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狱规章,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释放地一

2、种刑罚执行制度。  一、我国假释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弊端  对那些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依法适用假释,通过社会予以矫正,将有限的资源用于改造需要矫正的罪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提高行刑效率,有效缓解监狱的拥挤率。但是我国假释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于两点:  (一)假释的适用率低  我国近年来假释率基本在1.5%至3%之间浮动。比较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近年来的假释适用率一般都在30%以上,差距相当巨大。横向比较,我国存在着明显的重减刑轻假释的趋向,每年减刑率基本都在20%以上,是假释率的10倍左右。这种畸低的假释适用

3、率,从我国社会存在的对假释制度的认知情况来看,却是由来已久而且根深蒂固的。  (二)假释机制运作不畅  在我国,假释审批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行刑机关只能提出建议,这样虽然有利于遏制腐败,保证假释公正,但同时也意味着牺牲效率。一方面,由于法院刑事审判任务繁重,审判人员严重不足,难以及时审查;另一方面,由于法院不了解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情况,仅根据行刑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难以对罪犯的一贯思想和改造表现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造成法院对假释裁定周期过长。有时会出现在犯人表现好时得不到假释,准予假释时,又表现不好了,甚至出现宣布裁定之日亦即罪犯刑满释放之时的非正常现

4、象,由于假释审批周期长,使一些罪犯不仅没有得到假释,反而失去了报请减刑的机会,给改造工作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假释适用过少,一方面造成监狱人满为患。有相当一部分符合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由于假释工作开展不力,致使其滞留狱中,成了监狱的一个沉重负担。另一方面,假释适用过少也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对符合条件的罪犯适用假释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减少监禁刑对罪犯的不良影响,使其尽早、尽多地接触社会,更好地获得适应社会的能力。但是在假释数量和假释率很低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罪犯失去了回归社会的机会和条件。从这点来看,我国假释制度适用的实际状况与我国的假释制度的设立目的是有一

5、定差距的,是与我国刑罚制度不匹配的。  二、造成我国假释制度的实施弊端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因素  我国报应思想影响深远,中国的普通民众所坚持的正义观即是“恶有恶报”,犯罪人必须对其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假释制度有被民众片面的认为是提前释放,甚至有些法律工也有如此思想,因此其在实施过程中的重重困难也可见一斑了。  (二)立法因素  假释与减刑适用的实质性条件基本相同,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符合这一实质条件的罪犯,可以适用减刑,也基本可以适用假释。但在适用条件中假释比减刑多了“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预测。而在实践中,这一条件客观上导致

6、了严重的弊端:一方面,假释的建议机关—监狱机关担心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再犯新罪”、“发现余罪”、“严重违法”等情形,进而“反证”了假释建议的错误,为避免担负责任,不愿申报假释,而多以减刑取而代之;另一方面,假释的决定机关—人民法院,基于同样的考虑,顾虑也较多,因而从严控制假释的适用,而亦以裁定减刑取而代之,从而造成假释适用率很低、与减刑比例极不协调的情况。  (三)假释体制不健全  在我国,假释的具体程序:首先监狱行使假释建议权,人民法院掌司假释决定权,公安机关负责对罪犯的释后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裁定假释予以法律监督。从理论上来讲,

7、四个机关分各司其职,彼此配合,互相制约,似乎相当完善。但这只是理论上的状态,实际运作并非如此。首先,犯罪人不具有假释主张权,监狱的完全建议权也可能忽视了罪犯的权利。其次执行刑罚的机关与运用刑罚的方法的权利分离,由于监狱虽享有建议权,但不能批准假释,很难使假释成为一种适时的有针对性的激发罪犯积极改造的手段;而法院假释虽有裁定权,但并不了解罪犯的狱内表现,仅凭监狱提供的书面材料,难以及时、准确地把握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又怕假释不当,承担风险,因而顾虑重重,严重影响假释裁定。  (四)实践上的弊端  假释制度是附条件提前释放,犯罪人在

8、社会上执行刑罚,接受监督,如果有违法行为则收监关押,而这正是假释制度的优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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