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设备增值税减免政策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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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旧设备增值税减免政策有变就在纳税人等待已久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开始实施时,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能否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话题引发各方面关注。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所谓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从企业的财务会计角度看,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要求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要求办理会计手续,并要求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

2、进行明细核算;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增值税转型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依据有: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增值税。这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同时,在《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十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

3、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的规定,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减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依据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

4、第29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再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

5、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已经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

6、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财税〔2008〕170号文的第六条也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试举例说明:某企业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深受世界金融风暴影响而处于半停闭状态,拟将闲置堆放在生产车间的一批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200万元(账面原值220万元)出售,以盘活流动资金,等待

7、时机东山再起。该业务要是发生在增值税转型之前,机器设备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已被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按评估价值200万元的9.5折出售,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可享受免征增值税3.8万元(200×0.95×2%=3.8)优惠。增值税转型之后,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220万元为含税销售价格,换算成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88.03万元,这里不考虑安装费用等相关因素,换算公式为220÷(1+17%)=188.03万元,乘以17%税率可得出其抵扣的进项税额31.97万元。要是企业也按评估价值168.03万元,这里已扣除转型之后不应

8、并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进项税额31.97万元的9.5折即159.62万元出售机器设备,虽然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同样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3.19万元(159.62×2%=3.19),而是必须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第四条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要是属于销售自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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