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内外资企业差异

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内外资企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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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内外资企业差异内外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分别按不同的规定处理,下面,笔者分别做出介绍。  内资企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基本

2、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可按收入分段计算,也可用简便方法计算,简便计算的公式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所属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有限公司1~12月实现销货收入1600万元,转让一项技术取得收入3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0万元,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5万元,将自产的产品做职工福利8万元(出厂价),12月发生退货50万元,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折让2万元,计算该公司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方法一: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600+30+100+5+8-50-

3、2=1691万元  扣除标准=1500×5‰+(1691-1500)×3‰=8.073万元  方法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600+30+100+5+8-50-2=1691万元  扣除标准=1691×3‰+速算扣除数3=8.073万元  外资企业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定的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

4、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的5‰。  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工业制造、种植、养殖、商业等企业。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旅游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既有销售收入也有营业收入,且企业能在会计上准确分别核算上述收入,则可以分别计算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然后按两种限额之和与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比较,超出部分作纳税调整。如果企业不能在会计上分别核

5、算上述收入,应以主要收入为准计算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  例如,某外资有限公司1~12月实现销货收入1600万元,将自产的产品做职工福利8万元(出厂价),12月发生退货50万元,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折让2万元;转让一项技术取得收入3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0万元,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5万元,计算该公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方法一:全年销货净额=1600+8-50-2=1556万元  扣除标准=1500×5‰+(1556-1500)3‰=7.668万元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30+100+5=135万元  扣除标准=135×1

6、0‰=1.35万元  两项合计:7.668+1.35=9.018万元  方法二:全年销货净额=1600+8-50-2=1556万元  扣除标准=1556×3‰+速算扣除数3=7.668万元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30+100+5=135万元  扣除标准=135×10‰=1.35万元  两项合计:7.668+1.35=9.0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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