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在审判执行实践中存在的弊端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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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望权在审判执行实践中存在的弊端及建议:文勇、黄中理发布时间:2011-10-2609:27:01  探望权在审判执行实践中存在的弊端及建议:文勇、黄中理发布时间:2011-10-2609:27:01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的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望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探望权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

2、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离婚是现代文明社会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重要体现,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禁止探望子女作为对对方的惩罚,伤害对方和子女的感情,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3、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根据我国的立法旨意,探望权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通过全面交流,增进感情,使子女真正感受到不因父母离婚而遭受冷落,享受到法律的权利与保护。这种交流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和谐安定。因此,笔者根据本人在田阳县人民法院多年来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经验,经深入调查认为,探望权问题在审判执行实践中存在以下主要弊端及建议

4、。一、实践中探望权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男女双方离异时,法院依法判决小孩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在一方抚养小孩期间,因种种原因引起探望权纠纷,造成一方无法探望。虽然一方向法院申请探望权的执行,但由于探望权执行标的特殊,不同于其他财产的执行,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增加法院的执行难度。(二)对哺乳期内子女的探望,规定探望时间过于频繁,影响幼儿的健康成长。例如:原告赵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原告赵某与被告陆某离婚;2、儿子陆某某随原告(母亲)生活。被告(父亲)在每周的星期四、五、六将小孩抱回家

5、探望,时间为上午8时至晚上8时,中午12时将小孩送回原告住处由原告哺乳1个小时。3、在哺乳期间,被告每月付250元,医疗费双方各负一半。该案调解书生效后,由于探望中的一些细节,造成双方及亲属发生争吵,原告拒绝探望。为此,被告以原告滥用自己在哺乳期内的权利,片面理解抚养权,无视父亲的探视权和剥夺孩子的亲情,不让见到孩子等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停止侵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在受理该执行案件后,经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除个别调整外,双方基本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探望。(三)另一方以探望为名,悄悄或者强行将小孩抱走,

6、引起申请强制执行。例如:原告农桂梅与被告李志向离婚纠纷一案,双方于2007年9月26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男到女家),婚后2008年3月2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农翠(未婚先孕)。由于家庭琐事引起产生矛盾,当年5月1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由其抚养小孩。双方为争要抚养权而调解无效。同年6月2日,法院考虑到原被告婚生子农翠出生才50多天还在哺育期内,应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农翠由原告抚养,准予原告放弃收取被告支付抚养费。法院作出的(2008)阳民一

7、初字第267号判决书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同月13日,被告以探望小孩为由,趁原告不注意抱走小孩,不让原告与小孩见面。为此,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主持调解,被告表面上同意原告探望小孩,但却不愿意交出小孩,至今小孩已三岁有余。由于小孩不愿随原告生活,被告又不同意放弃抚养而调解无效,故该案至今仍未能执行。你可能会感兴趣:浅议无履行能力案件执行的弊端和谐之道——走出法庭的刑事审判之路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之已见法院是否一并执行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法院应否准予执行?执行阻却中的终结执行案件应否发放债权凭证免费(.mFFan

8、wEN.):工作心得收集或原创(四)一方利用自己抚养子女的优势,对子女进行诱导而导致子女抵触情绪,很多直接抚养小孩的父或母因为种种矛盾,唆使小孩不与非直接抚养一方见面,导致非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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